政党不得直接间接投资广电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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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讯】立法院教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政府、政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广播电视事业,政党亦不得捐助成立广播电视事业等广电法修正草案,不过修正提案同时规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有不符前项情形者,应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三年内改正。

据中央社12月11日报导,为了落实党政军全面退出广播、电视台的政策,新修订的广电法经朝野协商后决定,政党及政党党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广播、电视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修订办法施行前已担任者,应于本法施行后六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此外,在修订办法施行前,由政府及其转投资之相关事业于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已持有股份者,由主管机关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六个月内,另以条例订定之,至于广播、电视事业最低实收资本额或捐助财产总额,则由新闻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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