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柏桥:再谈赖昌星案

唐柏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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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16日讯】赖昌星政治庇护案经过加拿大移民法庭长达一年多的审讯,终于于上个月底作出裁决。法庭认为,赖昌星夫妇在提出难民申请前,已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拒绝其政治庇护申请。

当赖昌星案尘埃落定时,我们有必要再回过头来检讨一下为什么此案能引起广泛争议,甚至不乏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的民运人士为赖昌星开脱。

我认为这次争论是由于一些朋友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概念及其关系认识不清造成的:一是人权与权利,二是政治难民与政治斗争,三是无罪推定与言论自由。今天我主要跟大家谈谈人权和权利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过去有人在为赖昌星开脱时曾表示:“他有潜逃的权利。潜逃是为了确保自己的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一个人都应有的基本人权”,甚至还宣称“他有作伪证的权利”。很显然这种说法是荒谬的。

何为人权?顾名思义,人权是指人人应享有的若干权利与自由。这种权利与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等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人权带有天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剥夺。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已被普世认同为天赋人权。

但是,人权概念具体化过程中产生的争论两百多年来始终存在。如大赦国际提出的废除死刑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大赦国际认为,死刑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仍保留死刑。而且,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也只规定:“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也就是说并不反对死刑的存在。因此死刑处罚到底算不算违反人权还是一个尚在争论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权具有两个特性:一是人权的道德性,二是人权的法律性。具有法律性的人权概念是指已经被普世所认同,并被载入各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那一部分;而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权概念还仅仅是作为一种理念出现,尚无法律效力。包括部分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载明的条款。

权利又是什么呢?通常来说,它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概念,即公民依法行驶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由于权利与法律的必然关系,随着法律的修改,公民的权利也会有所变动。与人权相比,权利的概念更接近于一种社会契约的关系。因此,在一个有序社会中,我们可以批评某一条法律规定,要求某种权利;但是我们必须始终遵守现成法律,并通过立法来获得所要求的权利。也许有人会说,过去我们在中国仅仅因为言论而遭法庭治罪,是否说明我们没有自由言论的权利了呢?这样推理是不正确的。导致我们被定罪的原因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自由言论的权利,而是政府及法庭违法剥夺了我们的权利。因为不仅言论自由属于天赋人权,而且,中国的宪法也承认了这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从法理上讲,我们仍然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

总之,人权与权利的关系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谈论人权与权利时,要明确它们的具体内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理清了人权、权利的概念及它们与道德、法律的关系,我们就不难看出赖昌星案的本质。它既不是人权问题也不存在权利被剥夺问题。因此,对于法庭以外的人来说,我们只需判断赖昌星是否有走私行贿等刑事犯罪的嫌疑。如果结论是有,那么我们就应该支持将赖昌星送交法庭处置。如果我们断定赖昌星无罪,我们就应该为他请命。如今加拿大法庭已认定赖昌星有罪,如果我们再宣称赖昌星无罪进而为其开脱,就显得有点荒唐了。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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