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是否入罪 引起舆论界法学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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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31日讯】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的贪污案,近期成为大陆新闻媒体的炒作焦点,但大陆舆论探讨的主要问题,不在张二江贪污金额的多寡,而在张二江透过“权色交易”与一百多个女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虽然大陆多数舆论主张对这种“性贿赂”行为列入刑法规范,但大陆几乎所有法学家对此都持否定主张。

中时电子报三十日消息,张二江被大陆媒体喻为“吹、卖、嫖、赌、贪”五毒俱全的“五毒书记”,他于本月廿三至廿五日受审,期间,张二江在法庭中发表的言论,也在大陆舆论界掀起批判声浪。张二江在受审时表示,他只是在年节期间接受朋友的馈赠,而这种馈赠,是中国社会的人之常情。他甚至说,中国社会必须依靠这种人际关系才得以正常运作。

事实上,张二江接受贿赂的金额,以大陆当前的腐败现状,只能算是小儿科。据指出,张二江先后受贿合计人民币七十余万元,美金四千三百元,此外,他还贪污公款十万元,全部加起来,总计不到一百万人民币。

不过张二江接受的“性贿赂”,就远远超过他的多位“前辈”,包括广西自治区的成克杰及中共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这两人主因贪污问题遭到判刑,在两性关系上,还只有“包养情妇”的“生活问题”。张二江在这种生活问题上青出于蓝,他先后与一百多个女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括中共党政机关干部十五名,其中有七名女性因此得到张二江的提拔,两人的丈夫得到升迁。

张二江接受司法审判之后,大陆舆论将焦点转向这些藉由“性贿赂”从张二江处获得好处的人,但大陆法学界普遍认为,“性贿赂”只是一种社会语言,不是严肃的法律语言,目前既无法、也不适宜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种行为。据称,对于这种“一夜春梦,终身受益”的行为,大陆目前只能依靠党纪和行政处分来解决。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高铭暄认为,从字义上来看,“贿赂”两个字都是“贝”字旁,是“货币”的意思,把以“性”作为主体的“性贿赂”列入刑法,恐怕不合适。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笑英在接受大陆媒体询问时也表示,“性”是一种行为,一种感受,不能量化、难以衡量,与“贿赂”两个字不相关。此外,大陆有关人士还质疑说,如果“性贿赂”的罪名成立,等于认可了“性行为”是一种商品或工具,不合国情。

对于“性贿赂”不能量化的问题,大陆网路上也有讨论文章指出,被用来进行“性贿赂”的手段有等级差别,一般去色情场所,高级一点的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人选,对于一些职位非常高的官员,甚至用专机送达,文章评论说,如果据此进行“量化”论刑,又将成为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此外,大陆学者指出,把“性贿赂”入罪也有操作上的困难。据称,在大陆司法实践中,“以权益色”和双方实际发生感情,二者很难区分。此外,大陆律师钱列阳表示,“性贿赂”也有取证上的困难,他说,性行为隐蔽性强,大陆目前的立法技术和取证手段,都很难能收集到完整的证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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