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港警方施催泪弹驱散 岑子杰提司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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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6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家熙香港综合报导)2019年6月9日,103万人上街反对《逃犯条例》修订,但政府坚持于6月12日二读,金钟一带当日发生警民冲突,警方施放催泪弹驱散示威者,在中信大厦外和平集会的市民亦遭催泪弹夹击。民阵召集人岑子杰,以及一名当日参加集会的市民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

申请人为岑子杰和杨国明,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和律政司司长。申请人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大律师谭俊杰代表,答辩人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黄佩琪和张天代表。

李志喜在陈词时表示,2019年6月12日,民阵在中信大厦外的集会,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集会地点亦由警方决定,与立法会示威区相距大约100米。即使附近有示威者占据马路,集会仍一直和平进行,集会自由应受到《基本法》。保障,警方亦有责任保障守法市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权利。

李志喜指,法庭应整体考虑证据,警方当日未能分辨示威者及使用暴力人士。她指政府以“示威者”统称所有示威集会的市民,并不公平,即使有示威者混入集会的人群,不等于和平集会的人士会协助或被教唆使用暴力。举例有杀人犯混入普通市民当中,警方亦不应该视市民为协助和教唆杀人犯。

她强调,即使警方决定中止集会,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警方亦必须事前通知集会主办单位,容许主办单位有足够时间疏散集会人士。但警方当日下午毫无预警下向集会人士的中心施放催泪弹,不仅没协助民众疏散,更令集会人士短暂失去视觉及方向,造成恐慌。她质疑警方的做法是为了惩罚市民,还是遵照警方守则,直指警方当日的行动非法及违宪。

李志喜说,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警方必须在使用武力前向示威者“作出或发出”命令,若示威者拒绝遵从才驱散。她同意,若示威者作出了暴力行为,需负上法律责任。但个别人士的行为必须单独考虑,不能因为有人在立法会向警方掟砖后,便将整个终止或武力驱散集会。警方一刀切的做法,不合法地侵犯集会自由。◇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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