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看购屋契约先付订金?竹县消保官令业者改善

人气: 17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20年08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赖月贵台湾新竹报导)继媒体报导新竹房市热络,预售屋推案迅速增加,购屋纷争亦陆续衍生。除夸大不实的广告外,就属代销公司或建设公司违规收取订金才给予消费者契约审阅期一事最为严重,新竹县政府消保官靳邦忠会同主管机关研议,违者将加倍罚款。

最近有多起预售屋建案的购屋者向新竹县政府消保官靳邦忠投诉,指控某知名建筑事业集团所属建设公司位于竹北市自强南路与光明六路口之代销建案,销售人员以“今天不签下周业主又要调涨”、“先签先占位”怂恿现场看屋者须当下‘先占位’订购才能保住原有价位,并立刻由未具有合格证照之现场代销人员,以订购单方式鼓舞消费者先付新台币10万至20万元签约金或订购金;甚至还要求看屋者须先付订购金表示已有购买诚意,才同意给空白契约书带回审阅。

预售屋示意图
预售屋示意图。(新竹县政府提供)

消费者若不愿意购买时即予没收预付订金,如消费者欲个别磋商修改契约内容时,因契约书内已注明本契约(须经建设公司同意, 订单方可成立),径自片面以消费者(难搞)、(意见太多)为由拒绝签订后续契约,严重损害消费者权利。

消保官会同主管机关深入访查后发现, 本案系建设公司委托代销公司,该公司收受之订金单据均以建案名称作为收款章,以取代公司大小章或会计章,另为掩饰其先收订金之事实并规避责任,则于主契约中载明(卖方销售人员并无以先付订金,始得将契约回审阅等情事);至于消费者购屋保留尾款部分则是统一保留2万元,而非总价的百分之五, 消费者全无磋商空间,且公证费由消费者全数负担等违规事实。

新竹县政府8月20日及26日通知代销公司负责主管到府陈述意见,除了否认有没收定金情事外,均已承认上情,并允诺立即改进。尤其针对无条件给付契约审阅期,保留尾款比例,税规费分配标准等均愿意遵守应记载事项之规定办理,如再有违失愿接受县府以收受订金金额3倍罚款之重罚。

新竹县政府地政处处长魏嘉宪指出, 审阅的目的就在于避免消费者被现场销售话术和气氛冲昏头, 忘记考量自身财务情况,甚至没注意到契约中被建商加注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轻率签约做决定。因此,内政部依消保法第十条第一项公告(预售屋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订企业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五天以上的审阅期,同法第17条亦规定主管机关并得随时查核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单情形。 违反规定事项者依56-1 条之规定,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县府会利用周未假日热销时段加强查核。

消保官靳邦忠并提醒业者,此一事件只是针对消费者个案处理,如果公司有持续反复从事同一违规行为,影响正常交易市场者, 将移送公平会裁处。 依据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不动产开发业者或不动产经纪业者销售预售屋时,不得为下列限制购屋人契约审阅之显失公平行为: (一)要求购屋人须给付定金或一定费用始提供预售屋买卖契约书携回审阅(二)签约前未提供购屋人至少五日审阅期。不动产开发业者或不动产经纪业者违反前述规定,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将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事业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可能被罚5万至2500万元, 如不改善最高还可以罚到5,000万元。

责任编辑:陈玟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