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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哭泣 弱势儿少可声请减免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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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9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律师杨冈儒于2017年撰写了一封以“弱势贫女8403的哭泣”为名的公开信,揭露一名年仅12岁的少女于2005年遭法院裁定需负担7万多元诉讼费,并于2016年查封她的全部财产共8,403元,使她生活顿时陷入困境。为此,司法院24日通过《民法》修正草案,让贫困儿少可声请减免诉讼费。

2004年时,高雄一名年仅11岁的女童,因她从未谋面的父亲擅自以她的名义对自来水公司提出诉讼,并以无资力支出诉讼费用为由向法院声请诉讼救助获准;官司败诉确定后,法院于2005年依《民法》第114条规定向少女征收7万余元的诉讼费用。直到2016年,法院查封她邮局账户内仅有的8,403元,她才得知自己积欠诉讼费、利息共13万元。

后经杨冈儒义务协助她打官司,法院认定户头内的8,403元属当事人“生活必须”款项,因此撤回查封该女户头的裁定。为避免弱势儿少因打官司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件再次发生,司法院院会于24日通过《民法》第114条之1修正草案,让本应向贫困儿少征收的诉讼费用,有机会可免还或减少。

草案中规定,受诉讼救助的儿童及少年,若因官司结束需负担诉讼费用,导致生计出现重大影响时,可以在法院裁定征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确定后3个月内,向法院声请减轻或免除,并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来决定减免程度;即使诉讼中或案件终结后已年满18岁,仍可依法提出声请。

司法院强调,草案若经立法院通过,可溯及施行前的案件,即使已遭法院裁定应负担诉讼费用确定,贫困儿少仍可在新法施行后3个月内向法院声请减免;而该裁定对受救助人生计是否有重大影响,是依裁定时为准。不过,受救助人若已缴纳完毕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不得声请减免。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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