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伙同犯案”原则终极上诉

终院昨日展开聆讯 代表律师强调须厘清聚集的“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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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0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综合报导)上环暴动案脱罪的汤伟雄,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的卢建民,分别就“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等争议提出终极上诉,案件5日在终审法院展开聆讯,择日颁布裁决。

今次的上诉主要为厘清普通法下的“伙同犯案”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关乎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哨兵”、“家长车”等非在场人士是否会被指控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现时已有多宗案件因等候终审结果而押后裁决,另外,政府过去两年大量起诉有关罪行,候审案件预料2024年才完结,今次裁决潜在影响深远。

卢建民及汤伟雄分别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戴启思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审理。本案涉及的法律争议包括“伙同犯罪”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不在场者或在现场产生鼓励作用者是否有罪;暴动罪中是否要求控方证明被告之间有沟通等。

须厘清聚集“共同目的”
辨识聚集群众

李志喜表示,控方必须证明有至少3个人为共同目的聚集,且作出令人害怕的行为,才能演变成非法集结,甚至暴动。在2016年旺角暴动案中,有不同人以不同目的聚集,包括光顾小贩、宣传选举等,亦有人穿同一款衣物、持大声公到场,有人手持盾牌,但控方没有证明卢建民属于其中一个群组,卢建民却被裁定罪成。

李志喜指,控方对暴动的定义与上诉方的理解不同,应至少3人构成非法集结后方可演变成暴动。她提到在卢建民涉及的案件中,有4人被控暴动,但只有卢建民一人罪成。李志喜指,原审法官对陪审团的引导不足够,应提醒至少3人干犯暴动才可定罪。

李志喜认为,控方应以厘清聚集的“共同目的”,以辨识聚集群众及确定被告的罪责。她举例指,如有3名醉汉在暴动现场踢垃圾桶,有何暴动罪责?她强调,控方须辨识出引起非法集结的成员,否则控方将会模糊犯案指控,甚至出现滥告的情况。

“伙同犯案”原则不适用
亦有其它条文检控

代表汤伟雄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则表示,干犯暴动罪的人士必须是一起参与非法集结,并持有共同目的,不在现场者不应有罪。汤伟雄在案发时距离暴动现场约100多米远,有很多人因不同原因路过此地,并不能证明他们有共同目的。

戴启思续指,现行法律条文已经有协助、教唆、煽惑、串谋等引伸控罪,纵使“伙同犯案”的原则不适用,也没有法律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说,“伙同犯案”原则适用于所有普通法下的罪行,否则将造成很大的法律真空,例如暴动罪的主脑、教唆者、提供工具的人士都可能不在案发现场,若“伙同犯案”原则不适用则无法定罪。不过他亦同意,即使没有“伙同犯案”原则,仍可凭从犯关系,以其它条文检控不在场的参与者。◇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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