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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处分缺乏转衔机制 台监院促政院、司法院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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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近年由精神障碍者犯下的重大刑事案件震撼社会,但监察委员王幼玲、高涌诚调查,检察机关近5年执行“监护处分”共863件,其中有近五成处分时间为一年,行动及治疗模式都相当受限,且缺乏转衔机制,不利于复归社会。监察院15日通过提案促请行政院、司法院检讨改进。

《刑法》第19条、第87条规定,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可不罚或减刑者,如有再犯或危害社会安全之虞,可令入相当场所施以监护。监委们调查发现,检察机关近5年执行监护处分共计863件,其中涉犯窃盗罪297件为最多、约占三成,暴力犯罪也有181件;但检察机关与医疗机构尚未有明确具体之收案机制。

而从执行场所来看,多为精神医疗机构,且依《刑法》第87条第3项规定免除继续执行监护处分的人数鲜少。监委们认为,监护处分的性质应兼具医疗保护及预防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应受比例原则规范,并考量被告行为的严重性、危险性及未来行为期待性;司法单位应审慎启动监护处分机制,并进行长期追踪。

调查报告也提到,受处分人在监护期间不能外出、治疗模式多样性受限制;且受处分人有家庭支持薄弱、病识感低等特征,出院后回诊追踪情形欠佳,未能衔接社区支持机制,恐不利于复归社会。此外,部分医疗机构拒收反社会人格、无生理疾病、无精神症状等非精神医疗标的者,致使部分个案安置不易、后续追踪治疗困难。

政府机关虽以治疗照顾及预防社会风险为由,修法延长监护处分时间,并拟依严重程度分级分流设置高度化安全维护管理的司法精神医院,但监委们提醒,应考虑大法官释字第799号解释文,对经过长期监护处分却无明显降低再犯危险者,行政院也应尽早参酌世界先进国家作法,规划促进其停止治疗重获自由、复归社会的配套机制。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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