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香港国安处要求交资料 有组织申遮盖受助人资料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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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1月03日讯】香港高等法院在今年10月曾处理一宗涉及国安法的闭门聆讯,涉案的某组织在去年接获警方的提交物料令,要求交出包括大额捐款人及受助人名单等资料,该组织的5人其后向法庭申请遮盖受助人的个人资料,包括部分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不过遭法官李运腾拒绝,他在书面判词中认为申请不涉公众利益,法庭不应介入以免影响警方调查的完整性。

根据判词,警方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第7条要求涉事组织提交由2019年某月起至今的4类资料,包括(一)该组织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目、交易纪录、会议纪录等资料;(二)涉及10万元以上捐款人的资料(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三)涉及5万元以上的捐款受助人资料,获批补助的理由等;(四)该组织与其它本地或海外政治组织的任何协议等资料。

该组织先提交第二及第四部分资料,其后向法院申请遮盖捐款受助人的个人资料,包括住址、电话、医疗资料等,并向警方提交了捐款受助人资料被遮盖的余下资料,之后在双方见证下,将该些资料未经修改的版本封存。

《众新闻》报导,申请方认为该组织向受助人保证资料保密,香港《人权法》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私隐权,认为申请事项与公众利益有关,政府应证明受助人个人资料对调查的相关性及用途。

律政司认为,法庭在考虑批出交出物料令时候,已经考虑了保密性及私隐等原则,该申请等同质疑受助人资料与调查的关连性。律政司又称,考虑有效调查国家安全案件的凌驾性及重要性,及无特别困难或不公下,保密及私隐并非修订手令的原因。

法官李运腾认为,提交物料令的主要目的是协助警方就该组织的资金走向及款项是否用作合法目的进行调查,认为受助人的资料与调查相关。他亦认同律政司一方的说法,在调查阶段须给警方一定自由,法院不应介入破坏调查的公正性及有效性。

法官亦驳回手令影响受助人私隐的说法,国安法实施细则列明,不得以违反保密责任或招致他人获罪而拒绝提交手令要求的资料。而且法庭曾裁定,侦查及监控严重罪行符合公众利益,较嫌疑人的私隐权重要。他又指即使遮盖资料,警方都可以透过银行或医院等其它来源获取资料。

不过,法官认为法庭作为防止滥用及压榨最后防线,可以重新检视提交物料令,认为国安法实施细则下应引入类似机制。他亦认为,在类似申请得到解决前,应参考本案做法,在双方面前密封有关资料。◇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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