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买抢来的女孩 中共称过追诉期 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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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夏松报导)12月7日,广为外界关注的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的一条标签为“收买抢来的女孩15年后检方不起诉”的博文与相关视频,引发关注。

“上官正义”在博文中写道:“2007年1月中旬,两个人贩子骑摩托车,在山东临沂兰陵县大仲村镇,将坐在自行车后的1岁半女孩抢走,后以9000块价格卖给了他人。

“2022年5月被抢走的女孩被警方找到。其中俩主犯因涉其它犯罪在服刑作另案处理外,当年的买主被检方认定已过追诉期,不起诉;一方面是我们在呼吁严打拐卖犯罪,一方因追溯时效不能追责;拐卖儿童犯罪,不该有追溯时效,应终身追责!”

此前,“上官正义”曾曝光了襄阳健桥医院、佛山福爱嘉妇产医院等多家医院贩卖出生证明。

“上官正义”的新博文与视频引发民众关注。

执业医师“日月初隼”发帖说:“只要这个孩子没有回家,犯罪就是一直持续。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

网友“粤A‧正负零零”说:“我只是奇怪,这个‘时效’为何不是从‘受害人(包括被抢被卖的小孩)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汪开云”说:“完全支持这个倡议,对拐卖人口犯罪应当终身追责,不应该适用什么追诉期规定。另一方面,在被拐卖人没有被找到以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因为犯罪后果并没有消除。仍在继续的犯罪行为,怎么会过了追诉期呢?讲不通嘛!”

“申志刚”说:“拐卖的犯罪和伤害事实,并不是只有当年那一刻,被发现的时候也正在发生,怎么能有追溯时效呢?”

“白垭”说:“凡涉拐卖人口,应终身追责。”

“向北方fly”说:“对买方来说处罚太轻了,没被发现一本万利,被发现了也没啥惩戒,连牢都不用坐。”

事实上,根据中共《刑法》第88条,在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延长。

其中之一为: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中,孩子被抢后,家长必然报案,警方立案后,应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如果当地警方不作为,不立案,追诉时效延长的另一种情形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任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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