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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没证据就抓人判刑 台女返国受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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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8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云林报导)台湾云林一名曾姓女子2019年在中国郑州市申办6张银行卡,遭当地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集团成员,企图从事电信诈欺,将她判刑6个月、并科罚金人民币1万元(约新台币4万4千元),同年12月刑满获释,返台后又遭判刑2个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认为该案例证据不足,二审改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曾女2019年6月间与5名共犯组成诈骗集团,由曾女在中国办理6张银行卡后,交付给集团成员,打算进行电信诈欺;但在尚未诈得财物之前,及时被郑州市公安局查获,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刑6个月、并科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年12月14日执行完毕获释,12月30日返台。

云林地检署随后依曾女涉犯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未遂罪,将她起诉。云林地院审理后,判曾女有期徒刑2个月、并科罚金1万元,并免其刑全部之执行。

但曾女坚决否认犯行,她上诉辩称,是为了网拍需要使用支付宝,才会在中国申办银行卡,当时由江姓领队带领指导办理,回到旅馆后公安就进来抓人了;银行卡并未供他人使用,也未交付密码给领队,何来洗钱、诈骗?

高等法院认为,检方起诉书中仅有曾女的自白,以及在中国受判决、执行的纪录,并没有被害人因诈欺受损害的事证,检察官也未提出被告对被害人施以诈术的积极证据。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但检察官未能证明曾女曾犯3人以上诈欺取财未遂罪,认定原审对曾女论罪科刑不当,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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