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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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2日讯】两个人以上可以组成“合伙公司”(Partnership),合伙人(Partner)贡献给“合伙公司”财务、劳工和技术, 分享“合伙公司”利润,承担损失。合伙人应根据贡献多少,分清权利义务,利润和损失承担比例制订合约。
  一,“合伙公司”要申报,但是不需要缴税。 “合伙公司”在税务上并非是一个上税实体。它每年的盈亏按照比例分摊到每位合伙人身上。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与其它收入一起申报,没有双重上税的问题。但是它需要每年向联邦及州政府报告盈亏情况。联邦使用FORM1065表格,州政府使用IT-204表格。
  二,申报分两部分. “合伙公司”盈亏分一般项目(Ordinary)和特殊项目(Special Treatment)两部分申报。 一般项目的收入部分包括收入、来自其它“合伙公司”的一般收入、一般盈亏和其它收入。一般项目的支出部分包括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非合伙人)、退休计划和其它福利、租金支出、利息、税金、坏帐、修理、折旧等。 特殊项目包括资本利得和亏损、生意财产利得和亏损、红利和利息、租金收入、专利收入。退休基金支出、慈善捐赠、投资利息支出,有关股票、债券支出、抵减(Credit)。
  一般项目要用收入减支出,得出一般收入或损失(Ordinary Income and Loss)。特殊项目单列。 一般收入或损失与特殊项目分别表示在K表上,根据合约比例,每个合伙人得到自己应得的一般收入或损失、特殊项目收入或支出。这些项目体现在K-1上。
  三,合伙人的损益要归在个人所得税上申报。 每个合伙人根据K-1表在年终报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一般收入归在合伙人专栏,其它收入按项别归到其它专栏。如慈善捐赠、利息、红利等归在1040表的相应栏目。
  四,合伙人的资本计算. 合伙人的起始资本加上当年一般收入和损失,特殊项目收入和损失减去分红和支出,等于年终资本。
  五,合伙人税务简单举例. 甲与乙合办一家礼品店,各出资一万元,各占50%股份。当年结余两千元,“合伙公司”银行利息收入为两百元。(两千元为一般项目,两百元为特殊项目). 两人依法向税务局申报1065表,“合伙公司”本身不是缴税实体,合伙人本身的合伙盈余部分与其它收入一并申报。甲与乙在“合伙公司”报表的和K-1表中显示各有一千盈余和一百元利息收入。合伙人在申报各人所得税中将一千元盈余和一百元利息与其它收入一并申报。甲与乙的年终资本各为一万加一千加一百元等于一万一千一百元。
  六,“合伙公司”的报税年度. 一般来讲,“合伙公司”采用日历年度,12月31日结束年度,来年3月15日前报税,把体现合伙人当年收入的K-1表发给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在4月15日以前报个人所得税。但是“合伙公司”可以采用不在12月31日结束的财务年度。财务年度的
  结束日期可采用主要合伙人的财务年度。或以适当理由报国税局,而国税局批准的财务年度。
作者:张百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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