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起诉小人物 放过梁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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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 (亚洲时报在线林绮慧12月15日报道)香港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真可说是士别三日,刮目相看。还不过个多月前,终审法院5名终审法官推翻他锲而不舍起诉的一宗芝麻绿豆案件;个多月后,江专员彷似脱胎换骨地向公众宣扬“表面证据虽然成立,但达致合理的定罪机会不存在,便不能起诉”的道理。

江乐士在15日宣布不起诉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加税前买车,涉嫌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他指表面证据虽然成立,但达致合理的定罪机会不存在。同一位江乐士若果一直坚守这一套理念,个多月前就不必站在5名终审法官面前,听取推翻他起诉另一宗案件的判词。

事缘一名税务局职员李民伟(译音Li Man Wai),2000年11月7日以职权之便进入内部电脑,翻查不属于其工作范围的朋友个人资料,记下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然后根据这些资料为该名朋友申请成为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会员,李民伟用自己信用卡缴付有关登记款项。

李民伟因此被律政司起诉,控罪指他不诚实取得利益。案件先在裁判法院审理,裁判官裁定被告李民伟罪名不成。法官指被告确有进入电脑取得他人个人资料,但并无不诚实取得利益,并指这宗案件不属刑事事件,又指出被告在受审期间,仍受聘于税务局,暗示其实小事而已。

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对判决不满,引用裁判司条例,到最高法院原讼庭上诉,要求将案件发还重,并要求裁定被告李民伟罪名成立及判罚。原讼庭判律政司得直发还裁判法院重审,裁判官依循指示裁定李民伟有罪及罚款1,000元。

李民伟提出上诉,案件于 2003年11月6日在终审庭宣判,江乐士亲自带同2名同事代表律政司出庭答辩。5名终审法官一致裁定,最高法院原讼庭的介入行为是不恰当,撤销李民伟的控罪及判罚。

江乐士一点也不放宽对付一宗明显地不涉利益的案件,但在明显地涉及利益的梁锦松买车事件上,既承认表面证据成立,仍不起诉梁锦松,其态度有天渊之别。

梁锦松买车事件由江乐士决定是否提出起诉,而不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主要因梁爱诗与梁锦松相识,梁爱诗为了避嫌,授权江乐士处理这宗案件。梁爱诗的做法可说是汲取数年前胡仙案的经验,胡仙案中律政司不起诉胡仙,被外界质疑这是因胡仙与行政长官董建华和梁爱诗的朋友关系,所以梁爱诗偏私而不对胡仙作出起诉。

律政司更特别召开记者会向公众解释不起诉梁锦松的理据,及作出决定的经过,但事件似乎越描越黑,引出更多新疑问。

首先,负责调查梁锦松有否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行为的廉政公署,7月15日向律政司提交报告,梁锦松亦在当日向董建华提出辞职,获得接纳并即时生效,实在令人怀疑这种 “巧合”。

外界普遍认为梁锦松在报告提交当日辞职,是因为自知报告已有证据,及极可能被起诉,所以提出自动请辞避免尴尬。江乐士15日在记者会表示,廉署报告所调查的指控,主要是“在公职中行为不当”的罪名,而且表面证据成立。若梁锦松当日提出辞职,是基于预先知道报告内容而作出这项决定,廉署多年来的独立形象,便难免受人质疑。

江乐士获授权处理这次事件,他在本月9日已有不起诉梁锦松的决定,为何要待1星期后的15日才向外公布?作为律政司之首梁爱诗的确需要知道有关决定,及阅读有关文件,但是否需要1星期的时间?在这个星期内梁爱诗曾否考虑什么其他因素?这些问题,在记者会及梁爱诗所表的声明中,都未有作出交待。

江乐士在记者会上透露,在廉署7月15日完成及向律政司提交调查报告,律政司司长指示廉署作进一步调查,廉署于8月20日向律政司提交补充报告。期间,梁锦松的代表律师在7月31日,向刑事检控专员提交陈述书自辩,声称当局若考虑有关陈述点后,提出检控是不恰当的。

若传媒在梁锦松买车事件上作广泛报道及评论,有妨碍司法之嫌。那梁锦松代表律师,不是将陈述书交给负责调查的廉署,而直接交给决定是否提出起诉的刑事检控专员,更加是干预司法的行为。

律政司在表面证据成立下,仍不起诉梁锦松,不只再次令人想起胡仙案,更使人关注律政司处理案件时,提出起诉的准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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