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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帮穷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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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法律扶助法”,赋予国家提供无资力民众打官司及法律协助的责任,由政府提供总金额一百亿元的资金,成立“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透过基金会聘请律师替民众进行法律扶助,以落实宪法保障民众诉讼权和平等权的意旨。

 院会同时做出附带决议,主张依法成立的基金,第一年除由主管机关司法院编列五亿元预算的创立基金,还应再编列五亿元维持费,并在二十年内收足全部的基金,维持法律扶助持续、稳定地运作﹔至于施行日期、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司法院明定。

 本法共分六章、总计六十四条条文﹔重点为扩大现行司法机关的法律扶助范围,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案件的代理或辩护,以及调解、和解、法律咨询和法律文件的撰拟等法律事务统统纳入,并规定律师、法院和检察署有义务实施法律扶助。

 其次,本法还规定,只要是合法在台居住的人民,都可适用,换句话说,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居民、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士,都可透过本法确保权益,至于律师执行法律扶助的费用,由基金会给付报酬,增加律师参与动机和意愿。

 在法律扶助对象方面,第三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符合社会救助法的低收入户或清贫民众、智障无法在审判中陈述者、犯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都得申请法律扶助。

 在律师的义务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未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担任法律扶助,且应善尽职责,否则视同违背律师伦理,情节重大者,由基金会移请律师惩戒委员会依律师法惩戒。(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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