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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订新规范 现金卡核发对象须年满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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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讯】财政部金融局邀集银行公会等单位研商,订定银行办理现金卡业务自律规范,未来现金卡核发对象须年满二十岁,申请人如为学生,持卡以二家发卡银行为限,且每家发卡银行额度不超过新台币二万元;这项新措施最迟在六月底前实施。

据中央社4月8日报导,金融局指出,最近银行冲刺现金卡业务,为减少消费者与银行间纠纷及避免信用过度扩张,金融局邀集银行公会、相关银行及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研商,针对现金卡新契约订定这项规范。

根据规范,银行核发现金卡,应以授信审核原则办理,事前应切实办理征信作业,尤其应注重具有独立稳定经济来源及充分还款能力,核发对象须年满二十岁。

申请人如为学生,持有现金卡以二家发卡银行为限,且每家发卡银行额度不超过二万元。

银行促销现金卡,不得有夸大不实或误导消费者情事,且不得对学生促销。

银行应在核卡前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对账单寄送、终止契约程序、手续费及延滞期间利息计算等事项,在契约中以明显字体充分揭露,并在订立契约前,给予申请人合理审阅契约期间。银行应透过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申请人的债信纪录、持卡张数、缴款纪录等。对于具学生身份、或信用有过度扩张之虞、或屡有延迟缴款纪录的申请人,应注意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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