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四度修宪走在历史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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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珑特稿)随着中共胡温体制主导大陆政治走向的趋势日益明确,大陆民间企盼政制改革带动的新一轮修宪声音,正在大陆政学界逐渐酝酿、扩展中。

宪法是民主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体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依据,是国家重要决策的规则来源。民主国家会根据新的社会状况和民意修改宪法,以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并回应社会变化的需要。

但中共一向“党大于法”,总是为了路线和权力斗争的需要而制宪或修宪。建政五十四年以来,曾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是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和一九八二年宪法,以及建政之初的一部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中国大陆宪法学界在评价自身的四部宪法时普遍认为,五四年宪法最全面;七五年宪法是在文革背景下修定,错谬比比皆是;七八年宪法与七五年宪法相比,没有实质性的进步;八二年宪法是四部宪法中较为成熟的。

但是即便如此,大陆学者仍批评八二年宪法着重实体规则,轻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包罗万象,但缺乏程序性规范,就少了许多保证。例如规定了人身自由的公民权,但未在国务院的行政权和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权中作出相应的保护程序。此外,学界批评,中国大陆宪法中加入过多的意识形态内容,不像一部宪政意义上的宪法。

八0年代之后,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政策促使社会加快转型。中国共产党在一九八七年、九二年、九七年分别召开十三、十四大、十五大,相应地分别在第二年的八八年、九三年、九九年进行三次修宪。可是中共为求落实“四个坚持”中的坚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因此这些修宪以党意为出发已成惯例,而与民主国家以回应民意舆情、社会需要修宪,有根本上的不同。

中国大陆最近三次在八二年宪法基础上的修宪重点分别是:

|八八年的修正案有两项重点。首先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之后大陆土地使用被正式允许在市场上流通;与此同时,还解决私营经济的部分合法性问题,但仅是将它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看待。

|九三年修宪主要呼应邓小平九二南巡讲话。修正后的宪法明确中国大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表明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涉及选举制度的修正部分,仅重申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合作关系的保证,而未给予参政党真正的参政地位。

|九九年的修宪增加了六条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进一步保护个体私营经济、集体经济;将“反革命”这种非法律术语、纯属意识形态的词汇从宪法中剔除,改为国际通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获罪活动”。

胡锦涛从江泽民手中接下中共党、政大权后,多次公开谈话中标榜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在大陆民间获得回响。同时,胡温体制在防治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严办周正毅案展现破除官僚体制、反腐肃贪的决心,为新领导班子累积了更多的政治筹码。这样的客观环境加深民间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企盼,也使中国大陆第四次修宪的工作,自然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不过,为了抬高江泽民地位、发展市场经济,目前大陆各界对未来修宪方向最大公约数包括:三个代表入宪和保护私有财产。未来随着愈来愈多的意见纷陈,中共修宪的方向也会愈益明显。如果胡温体制仍以党意为出发修宪,而不能走出新的格局以民意修宪,那么中共新一代领导人的局限终将在世人的检验前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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