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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七力案再起波澜 四单位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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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0日讯】p>〔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台北报导〕喧腾一时的宋七力案再起波折,监察院昨日以“办案程序有瑕疵”、“违反侦查不公开”两项理由,纠正内政部、法务部、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以及台北市警局等四个单位﹔监委强调,纠正内容在于要求上述单位建立办案程序,与宋七力本人无关,更非“翻案”。

 监委廖健男、李伸一去年接获宋七力显像馆成员陈情,随后主动进行调查,监院昨日并通过纠正案,纠正案文共有二十六页,罗列九大理由。

 另外,对于承办检察官薛维平(现任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前台北市刑大大队长侯友宜(现任刑事警察局长)、北市刑大副大队长邱丰光(现任台北市刑大队长)等人办案疏失,监院专案小组也要求所属单位自行惩处,并建立办案机制,若是所属单位毫无动作,专案小组不排除针对个人部分进行纠举或弹劾。

 监委廖健男强调,监院通过纠正案并无其他考量,也非针对个人,重点在于厘清检警办案分际,以建立健全体系,绝无针对个人,更绝非替宋七力翻案。

 廖健男指出,他并不反对检警办大案,但分寸必须拿捏,问题是检警经常冲过头,没有分寸,甚至经常被舆论操纵办案方向,这才是问题所在,检警承办宋七力案就是如此。

 纠正案文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四五条“侦查不公开”规定,薛维平担任地检署检察官侦办宋七力涉嫌诈欺案,曾经多次接受媒体采访﹔侯友宜以及邱丰光两人,未善尽责任,放任承办员警公开泄漏侦查机密,“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伤害司法威信,有损政府形象。

 纠正案文表示,台北市刑大侦办本案,在搜索宋七力显像协会馆之际,并未持有搜索票,扣押后未能制作交付搜索扣押证明笔录,也属重大疏失,尤其检察官扣押车辆,最后却因纳莉台风成为泡水车,有损人民财产利益﹔监委认为,此一部分可请求国赔。

监委违反监察不公开?

〔记者苏恩民╱台北报导〕监察院以检察官违反“侦查不公开”及“无罪推定原则”,通过纠正台北地检署案,多位检察官表示无法苟同,部分法界人士甚至反唇相稽,指监察院通过本案之前,就被媒体先行披露出监委心证及结论,则监委岂非也违反“监察不公开”原则?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法界人士指出,监察法第廿六条第三项明令:“调查人员对案件内容不得对外宣泄。”这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侦查不公开”原则,可谓异曲同工,但媒体昨天一早就对本案作出报导,然后才有监委的公开记者会,显然调查这件纠正案的人员有泄密之虞。

 法界人士又指,监察法第十三条另规定:“监察院人员对于弹劾案,在未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

 实际上,监委过去针对社会瞩目案件召开弹劾记者会,到底有无遵守这项规定,也值得查证。

 台北地检署指出,八十五年宋七力案侦查期间,当时并无发言人制度,若遇社会瞩目案件,只要不影响后续侦查,通常都由承办检察官身兼个案发言人,适时对媒体发布新闻,使民众适度了解事件轮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揣测、流言或恐慌。

 至于“无罪推定原则”,有检察官强调,“无罪推定”只是一种“证据法则”,主要是规范法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不要预设立场;反观检察官是代表国家执行犯罪打击任务,依据掌握的证据,要将被告羁押、起诉,当然是认定其犯罪嫌疑重大。

 法界人士指出,以宋七力案来说,检警根据当时事证,认为宋七力借宗教名义招摇,若不适时发布新闻以广社会周知,难道坐视案情扩大,更多人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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