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阳:从“刘涌案”的判决看中国司法的黑暗

马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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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讯】刘涌又被高级法院三审判为死刑,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喊冤叫屈。在
不到半年的时间先后两次改判,我们在这里不去评论谁对谁错,只是看看刘涌案背后权与钱的巨大动力,看看法律在如今中国大地如何被玩弄在权贵们的股掌之间。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按中国的刑法规定二审判决,最迟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做出。而刘涌案却拖了整整1年零4个月后,辽宁中级法院才做出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改判的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侦察审问宋键飞殴打致死王永学案件中,可能存在逼供行为而导致宋的供词失实。可是,滑稽的是,既然黑社会组织头目刘涌改判“死缓”而下面的小弟却被判死刑而当即执行,似乎有丢卒保车表演之嫌。按其理论所说当年希特勒虽然发动法西斯战争,但确没有指使士兵去直接杀死某个人,士兵应有死罪而希特勒本人确无死罪推断有何区别?这样的道理不说,小学生也知道改判动力的真正原因。在辽宁这样的表演也并非首次,慕绥新案中杀马向东保慕的做法不是与此同出一辙吗?

刘涌案的二审改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司法界的权威人物发表评论称为“是中国人权的进步”。看看这人权是怎样的进步的?2001年9月19日,受刘涌律师邀请的北京部分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法医学专家,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14位专家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并在上面签了字。这份《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它在二审时给改判找到了一些借口。有网友评论说,写这份《专家意见书》的专家们,每人拿了刘涌家人贿赂的30万元钱。后来有专家辩解说,只不过收了“区区2,000块钱”。这 “区区2,000块钱”的动力便孵生出“是中国人权的进步”、“法制的进步”的呼吁。

二审的判决中更令人称奇的是,仅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不言而喻,交了罚金的刘涌家族就取得了对数亿国有财产的合法拥有权,贿赂贪官而得来的3.5亿国土资产以及通过非法拆迁、欺行霸市所非法得来的数亿财产变为合法化。这样的处罚是在“惩罚”、还是在帮强盗洗钱?

为了隐盖强大的后台保护伞的原型,舆论界纷纷宣传是田律师钻了法律的空子。这样的宣传不无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按二审判决论证,既然警方有逼供行为,而且法院也就此改判,那麽刑讯逼供的责任者是谁?其人同样触犯刑法,谁来顶罪呢?在终审判决书中,有“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字样。仅仅一个“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就可以对全国人民提出的“刘涌不死,天理难容”死刑犯改判,是否有些草率了呢?而这个草率的改判却整整酝酿了1年零4个月。当年受贿非法批示无偿转让土地的慕、马之流早已锒铛入狱,而因此获得的非法资产却没有纠正,刘涌家族照样拥有那价值3亿多元国有资产。如果刘涌仅有已经倒台的慕、马做靠山,如今改判与7亿多财产保全能做到吗?

2002年冬天,辽宁省几位人大代表曾就刘涌案件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果询问过辽宁高院。辽宁高院的人说,就判刘涌死刑向最高法院提交了3次意见,被驳回了3次,理由就是刘涌不够死刑,因为他对打死人的事不知情。而正是认为刘涌没有死刑的最高法院在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生效的4个月后,再次提审刘涌案。这是在中国司法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结果又将刘涌判为死刑而且迅速执行。如此的迅速与果断的执行,似乎意图隐盖着什么黑暗的交易。刘涌曾经声称“我要是死了,我不会让有些大人物好过!”而堵住刘涌家族嘴的“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决仍然维持,保住数亿家产。高院又多次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声称:“刘涌案的改判不存在什么暗箱操作”。三级法院颠三倒四的判决,反映了辽宁省政府高层乃至国家高层官员们的明争暗斗的结果。反映了中国法律只不过是掌权者玩弄于手掌之间的玩物!在中国死刑犯被执行的90%以上的为农村人,而死刑犯罪率高的却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可以通过贿赂受害者家属与法官的途径,变通了死刑的判决。农村人无钱又没有门路贿赂法官,所以多被执行死刑。如今的法律不仅仅是“衙门口冲南开、有礼没钱别进来”了,而是还需有权的庇护、权钱交易的渠道。

(2003.12.25)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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