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电线走火 所有权人过失 一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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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四日电)台湾北市信义区基隆路二段一处十二楼老旧民宅,九十二年8月间因电线走火造成两人死亡,建物所有人胡克斌、胡宗光等人因疏于维护建物设备使用安全,经法院审理认定应负过失致死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十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法院审理发现,火灾发生原因系因电线老旧所致,火灾虽发生在十二楼,却迅速延烧至顶楼加盖十三楼铁皮屋,致当时在十三楼睡梦中两名无辜民众全身烧灼伤严重,送医均不治死亡,而建物登记所有权人为胡克斌,实际居住使用者则为胡宗光。

法院指出,依建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胡克斌与胡宗光两人应负维护建物合法使用与构造及设备安全义务,但根据证人供词,胡克斌、胡宗光两人明知建物电线老旧,且因与其他亲戚共用电表而有配电问题,但抱着“得用且用”心态,未积极改善配电设备,终因电线走火造成两人死亡。

由于两人未善尽维护建物使用安全责任,法院审理后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过失致人于死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及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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