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七十七)

单纯超速驾车不构成鲁莽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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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讯】笔者在出道不久做律师时,就喜欢诉讼挑战。为了磨炼庭审能力,经常替不少客户在刑事法庭辩护因严重交通违规而触犯刑事鲁莽危害行为的案子。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在某夜酒后在布鲁克林的Belt Parkway附近开了快车。结果在Verrazona Bridge附近被警察拦下。客人先称自己享有外交豁免权,后请警察打电话给当任市长朱利安尼,说他是市长的朋友。警察不理他,顺手开了一张“超速罚单”﹕以108哩/时超速在50哩/时区段驾车,控告他触犯刑事法第120.25条一级鲁莽危害行为(Reckless Endangerment in the first degree)。

  案后,笔者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我的客户承认行为不检点,触犯240.20条并接受罚款$250。不料法官不接受该认罪条件,法官认为驾车时速108哩是非常危险的鲁莽行为,被告仅认行为不检点的惩罚是不够的,案件被送去开庭审判。

  在准备庭审时,笔者十分纳闷。笔者自己的汽车的最高时速只有120哩/时,那么被告要开108哩/时的话,油门可能要踩到底了。为了寻找辩护灵感,笔者就实地驾驶一番,看看客人有没有可能在Belt Parkway上以108哩/时的速度开车。

  一番实地勘测后,心里就踏实起来。读者可能在Belt Parkway上也开过车。那条路在海边弯来弯去的,而又十分繁忙,开70~80哩/时速度都很难保证不出事,何况时速在108哩开车,不翻车、不撞车、不撞隔离墙那才怪呢﹗

  在开庭前,笔者又查一查法律、先例,其结果更让笔者信心大增。很多先例都拒判被告是“鲁莽危害行为”,如果被告仅仅是在高速行车。检方必须要证明被告高速行车会对旁边的其他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也造成危险。

  根据法律的指导,笔者在庭审时,旁敲侧击地似乎在问一些与案子无关的问题,慢慢地替总结词(closing argument)铺路。在作总结词时,为了达到效果,笔者像说相声演员那样,打着手势一口气把开场白念完。

“某日午夜,在Belt Parkway一段弯弯曲曲的路段上,一辆汽车以108哩时速飞驰而过﹔而同时紧紧尾随的是辆警车,也以同样的时速追赶着,两车竟然在超越旁边正常行驶的15至18辆车后,警车安然无恙地追上被告的快车,整个过程中没有一辆车辆被碰撞,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这真是一个奇迹﹗是一个以机械运转为主的汽车不可能发生的事﹗”

  笔者这一段总结词的开场白的内容,是以庭审时交叉询问警言时,而以一点一点证词积累起来的警方陈述的细节而构成的。这是一个十分有效的终结词开场白,陪审团似乎马上被笔者的辩词说服,好像不约而同的在问﹕是啊﹖这怎么可能呢﹖于是警察的证词的可信度被大打折扣。

  笔者随后向陪审团指出,本案中的警察无雷达测读记录,他们是根据他们尾随追赶的警车上的里程计上的速度读数而断定被告的时速,也不知道,该里程计是否在最近与标准仪器校对过。而警察的证词说整个过程中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可见就算被告是在飞车行驶,但没有对旁边其他高速公路的使用者造成危险,缺乏这个因素,检方并没有以无懈可击的证据证明被告触犯鲁莽危害行为罪,故该罪的控告不该成立。

  在研判后的陪审团,果然宣布鲁莽危害行为罪不成立,而只判被告在50哩时速区超速行车,法官量刑时只以罚款几百元了事,而没有发送监狱坐牢。

  这案子说明在有刑事案子缠身时,请负责任的聪明的律师参加辩护的重要性,虽然法律规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当的法律惩罚,但绝对不是任意判决与犯罪的程度不成比例的过多惩罚,如果本案辩护不当,被告被控的鲁莽驾车的行为成立,被告就有坐牢之灾。(本案的故事来源于公开庭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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