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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新规定 企业结算申报须揭露关系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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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二十九日电)财政部今天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将严格查验关系人交易情形,三十日起实施。根据规定,九十四年度起,企业办理结算申报必须揭露关系人及受控交易资料,如果短漏报税,必须补征税额,处以罚缓。

根据﹁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关系企业根据财务会计的标准订定,包括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达50%以上的营利事业,派任在另一个营利事业的董事,合计超过另一营利事业董事总席次半数以上,列为关系企业。

赋税署官员表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企业并购法制定后,已针对公司关系人或非关系人交易订定相关规定,以防范企业以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赋税或减少纳税,不过,因为关系人交易认定标准及相关调整方法不能配合建立,企业主与稽征机关缺乏共同遵循的依据。

赋税署官员指出,自94年度起,企业办理结算申报必须揭露关系人及交易资料,交易总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或年度交易达5亿元以上,前三年没有重大逃漏税情事,可向稽征机关申请预先订价协议,进行事先查账工作,如果交易金额没有变化,稽征机关将依照协议条款核定交易的所得额,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由于法规颁布后,稽征单位可追溯五年的申报资料,因此 93 年度以前关系人交易是否也会进行稽查?赋税署官员表示,一件移转定价查额约耗时 18 个月,因此除非稽征单位能掌握相关漏税资料,财政部才会要求企业提出相关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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