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的自由与宪法的保障

从昝爱宗网络言论自由诉讼案说起(之一)

----------案件背景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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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9日讯】【注释】 青年记者昝爱宗因为在网上参与关于“严打”问题的讨论,并发表了题为“严打,新的恐怖主义”的短文,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罚款5千元人民币。当事人不服此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先后受理此案,昝爱宗在一、二审中均败诉。

   此案虽已终结,但它在学术界、传媒界、法学界以及普通网友和公众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为此,2002年8月24日,《工人日报》专门召开了一次研讨会,邀请法学、新闻学、行政学等领域的学者讨论此案。与会学者均认为:“此案为我国大众传播学领域的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提供具有典型本土特征的、极具历史性价值的读本。”[1]

   在我看来,一方面,这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案件──从处罚程度的轻微、法庭卷宗的简约、审理过程的单纯这些角度来看,它确实算不得什么“大案”、“要案”;然而,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大得不能再大的案件──因为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复杂而现实的命题: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新闻自由如何获得法律的保障?新闻界如何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政府所属的各权力机关如何应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传媒的批评?在中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的现实处境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能否被公民援引为捍卫自身言论自由权利的司法资源?

   我相信,无论是在虚拟空间里,还是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关心昝爱宗的命运也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的命运,我们保卫昝爱宗的权利也就是保卫我们自己的权利。当昝爱宗因为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发表自由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能切身地感受到:一把利剑已然高悬在我们头顶上;当昝爱宗的两次行政诉讼都遭到失败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会失望地发现:原来宪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距离竟然是那样的遥远,宪法并没有切实地为我们基本的公民权利提供保障。

   因此,昝爱宗所面对的尴尬,绝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尴尬,而是“我们”每个人已经、正在或即将面对的尴尬。即使出于最“自私”的理由,我们也有必要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讨论。

  一、案件背景

   昝爱宗是检察日报社《方圆》杂志驻浙江办事处的首席代表、特约记者,曾经在北京新闻界工作多年,发表了多篇颇有影响力的新闻报导,还编著过多部研究中国文化与传媒问题的著作。其中,最有名的一本是《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该书曾在各界引起广泛争论,后来被禁止继续加印和发行。近年来,昝爱宗以“电子情”为笔名,在各大网站发表了为数众多的杂文随笔作品,对许多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独到的思考和尖锐的批评。

   2001年10月1日晚8点,昝爱宗参加了《检察日报》“正义网”之“法律写作社区”上以“严打”为主题的网上讨论。该讨论活动由《方圆》杂志主编赵志刚(网名“冷眼观潮”)策划、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仁文主持,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论坛。针对刘仁文所发表的分析文章,昝爱宗提交了一篇题为“严打,新的恐怖主义”的帖子。这个帖子是一篇主题和结构都相对完整的短文,全文共711字。昝爱宗还将这篇文章贴到了“亿龙网”之“西祠胡同”和“浙江传媒论坛”等网站上。

   在这篇文章里,昝爱宗就“严打”实施者的矛盾心理、“严打”的局限性及过多倚重“严打”所带来的弊端等问题作了初步分析。他认为,“严打”这一政策并非十全十美,它时常出现偏差:既然有“严打”,那么会不会有“松打”呢?再者,“严打”所采用的法律与平时非“严打”时期采用的法律应该是相同的,那么“严打”时期提出的“从严从重”难道是说法律也有“严”与“不严”、“重”与“不重”之分吗?显然,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符。昝爱宗在这篇文章中写道:“有警察公然对媒体记者声称,刑讯逼供,没有几个不招供的”、“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来说,赶上严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幸运,赶上宽松的政策就可能免于刑事处份。”[2] 总体而言,这篇短文除了题目比较有“火药味”(这是网络写作的一大特点,网络写作者深知必须以醒目的题目来提高“点击率”)之外,其内容基本上是有理有据、讲道理摆事实的。其言论尺度与时下报刊上公开发表的一些批评性文章相比,并无明显的“过线”之处。

   2001年10月17日,3名自称“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警察”的有关人员到昝爱宗的办公室,对昝爱宗在网上发表此文的事实作了笔录。10月18日,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科技科警察要求昝爱宗交纳5千元“暂扣款”。19日,昝爱宗将这笔款项送交下城区公安分局。11月30日,下城区公安分局认定昝爱宗在网上发表的“严打,新的恐怖主义”一文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5款之规定,属于“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因此发出“下公(治)行决字(2001)第85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昝爱宗处以行政警告及5千元处罚,并开具罚款收据。

   昝爱宗对下城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1年1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杭州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昝爱宗坚持认为:对“严打”的个人看法应该属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是神圣的公民权利,即使文章有一定的错误、片面或表达上的不妥当,也不应该被认定为“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1983年、1996年、2001年中国在短时期内实行的“严打”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利弊,社会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因“严打”而暴露出来尖锐问题。法律界人士、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对“严打”所存在的问题作科学的探讨、评论乃至专题研究,这些做法并不违反《宪法》,如《宪法》第35条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7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002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杭公复(2001)149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下城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昝爱宗无奈之下于2002年2月6日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下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城区法院接受了这一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是支持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昝爱宗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7月31日杭州市中院下达“(2002)杭行终字第74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昝爱宗捍卫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划上一个发人深省的句号。虽然昝爱宗本人表示还将通过种种方式继续申诉(比如致信全国人大及人大代表等),但从司法程序来讲,本案已经终结。

   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一方面我们看到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度的有限拓展、公安部门执法的逐步文明化以及司法机关审理程序的透明度──毕竟昝爱宗没有因为发表批评意见而身陷牢狱,毕竟这一案件被法院受理并经过了两次审理,毕竟在败诉之后当事人依然有在网络上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我们却又遗憾地发现,在行政与司法机构之间具有某种天然的“默契”。更值得深思的是,当单个的公民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面对巨大压力时,居然没有任何道义和法律的资源可以引用──这一案例再次凸现了今日中国让人忧虑的现实:一个公民真要真正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将面临何等严峻的结果。

(中国当代研究2003年第四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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