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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以上通货交易 银行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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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为共同打击金融犯罪,银行公会日前修正“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要求银行对于1百万元以上的通货交易,应向台湾法务部调查局申报,而同一账户于同一营业日的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1百万元以上,如有洗钱嫌疑,也应向台湾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银行公会日前公布的“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增列银行对于新台币1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的通货交易(单笔现金收付或换钞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并留存交易纪录凭证,而且,除了与政府机构或同业资金调度等通货交易外,百万元以上的交易,并应于5个营业日内,以媒体申报方式,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另外,该注意事项也增订下列几项银行应特别注意的交易情形,且如果有疑似洗钱交易,则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1.同一账户于同一营业日的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新台币1百万元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本身营业性质无关者。

2.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办理多笔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新台币1百万元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身份、收入显不相当或与本身营业性质无关者。

3.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以现金多笔汇出、或要求开立票据,申请可转让定期存单、旅行支票、受益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其合计金额超过新台币1百万元,而无法叙明合理用途者。

4.交易最终受益人或交易人为财政部函转外国政府所提供的恐怖份子或团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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