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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纳骨塔 内政部盼立院开临时会延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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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二十三日电)殡葬管理条例给予寺庙附设纳骨塔的二年缓冲期即将于七月十八日届满,台湾内政部今天呼吁立法院召开临时会,完成宗教团体法立法,或修法延长执法缓冲期。但台湾内政部也表示,如果立法或修法速度不及,县市政府即应依法行政。

殡葬管理条例已于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殡葬管理条例施行前,寺庙或非营利法人设立五年以上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得继续使用,但应于二年内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年缓冲期将届,但多数既有寺庙纳骨塔仍无法合法化。官员指出,主要是纳骨塔设置合法手续相当多,必须符合山坡地开发、都市计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令外,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文对纳骨塔设置地点的规定也相当严格,首先必须符合坟墓用地,设置扩充公墓或纳骨塔应选择不影响水土保持、不破坏环境保护、不妨碍军事设施及公共卫生的地点。

此外纳骨塔距公共饮水井或饮用水的水源地不得少于一千公尺,与学校、医院、幼稚园、托儿所、户口繁盛地区及贮藏或制造爆炸物或易燃气体、油料等场所距离不得少于五百公尺,对于市区或市郊寺庙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为了解决现有纳骨塔合法化问题,内政部政次李进勇今天召开研商会议,呼吁立法院召开临时会修法,在宗教团体法中订定纳骨塔为宗教建筑的一部分,不受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或者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将二年落日条款再延长一年,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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