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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中国大陆物品未检具许可文件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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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卞金峰基隆市十三日电)基隆关税局今天指出,保税工厂输入非属经济部公告准许进口之大陆物品,于行为时未检具国际贸易局所核发之贸易许可文件,且涉有虚报产地逃避管制情事,仍应依海关缉私条例论处,不因事后取得专案输入许可证件而免除处罚。

基隆关税局指出,某保税工厂向海关报运进口DVDPLAYER乙批,原申报产地为香港,经海关查验结果产地实为中国大陆,且来货非属经济部依规定公告准许进口的大陆物品,此公司涉有虚报产地、逃避管制的情事,海关乃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论处。

不过,受处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济,案经受理诉愿机关审理认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已将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列入不得准许输入之除外项目,即非属不得输入之管制物品,因而撤销原处分,发回原处分机关另为处分。

原案经基隆海关重新审酌拟具意见后报请财政部释示,财政部乃就海关缉私条例“管制”之涵义及其适用条件提出核示性说明,按现行规定,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未开放进口大陆物品,输入前,如未事先向贸易局申请输入许可,尚无上开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适用,也即不得输入此等大陆物品。

且依财政部规定,厂商因涉及虚报产地逃避管制,自应依海关缉私条例论处,不因事后取得专案输入许可证件而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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