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美国宪政中的父亲

陈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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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讯】序言

在我看来,政治的最根本就是服从问题,为什么一个人要服从另外一个人。

按照弗洛伊的观点,宗教、神话、象征和仪式,与政治都归根于同一种心理经验——父子关系。父亲作为一个巨人形象,一种无法抵抗和令人畏惧的力量闯入孩子的心灵,成为孩子的权威。这样一来,在人们的意识之中,所有的权威都充任父亲的角色。受到崇拜的神性力量,例如上帝、英雄乃至倍受尊敬的君主都是父亲的替代物。只有他们在意识之中是父亲的代表,这些权威才能使个人心甘情愿放弃自己的自由意志。

依照这种观点,古典政治就袒露出其秘密。所有的政治权威,都是在父亲的名义下才得到侍奉的。古典时代君主就是这样要求臣民服从的。而现代社会又是如何呢?

从父权论到社会契约

英国政治学家菲尔麦意识到仅仅诉诸于武力或暴力的征服远远不足,更好的方法是在驯服身体的基础上建立服从的正当性。

菲尔麦认为只有道德义务才能让人去做所不愿意做的事情。政治学家霍布斯也对社会契约论论证的服从义务的正当性一再怀疑,他认为每一个人都不会约束自己的意志。跟随着霍布斯,菲尔麦认为社会契约论对服从的约束力不足强大,不能产生服从。菲尔麦意识到,作为一个主体,由于身体会令其不为所不欲为的事情,所以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协议,无法对其产生约束。因为缔约方是平等的,他们可以改变这种关系。

菲尔麦爵士在父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中找到了他所需要的东西。无论是父亲,还是子女,都无法改变血缘关系,子女是父亲的子女,父亲是子女的父亲。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血缘上的父亲。这种关系永恒存在,因为子女是父亲的血肉,所以父亲对子女的权力是绝对的。在罗马法之中,子女是父亲的财产,父亲享有绝对的权力,包括对子女生命进行处置的权力。

在菲尔麦爵士和另外一个政治学家洛克之间有了一场激战。洛克的《政府论》用社会契约论抨击菲尔麦。他认为君主对臣民的权力与父亲对子女的权力不同,君主对臣民的权力是有平等的双方通过契约创设的。

后来洛克誉满丹青,而菲尔麦藉藉无名。洛克与菲尔麦交锋的结果,是社会契约打败了父权。

洛克虽然打败了菲尔莫爵士,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化身为“隐身人”,在幕后牵引着在政治舞台上的木偶。

从超验到先验

神权即是超验的父权。菲尔麦宣称,根据《圣经》,父神上帝使亚当可以支配地球和地球上的万事万物,包括夏娃和他们的后代。对于菲尔麦而言,父神上帝给与亚当支配权意味着上帝把统治权赋予了亚当,亚当就是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按照这种逻辑,在世的亚当最年长的直系男性后裔就是上帝在世间的代理人,拥有上帝的权柄中延伸的世俗权柄。中国的天子模式也是菲尔麦的手法,二者是一致的。

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在世俗化以后初期都是专制体制。专制体制分成君主专制或者极权民主制,二者并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中世纪的神权在世俗化大潮底下的延伸。卡尔‧施密特在《政治的神学》中说,就历史的发展而言,现代国家学说的概念是从神学转化而来的。

世俗化不过是将超验的父权变为先验的父权。现代的民主制同样是权力神授论,只不过传统的上帝化身为“人民”,上帝已死,“人民”坐了上帝的宝座。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民主就是“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哈贝斯马说,民族国家是宪政的前共和和过渡阶段。看来这个阶段的主宰还是隐身在幕后的父权。

我不相信成熟的宪政,父权就彻底死去了。史蒂芬‧霍布斯在《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中指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就是一种父权式安排。成熟的宪政便是对民主的约束。没有了“父爱”,民主如野草疯长,结果窒息了整个土地。

现在活的人都渴望控制未来。每一代最杰出的人都有为万世开太平的雄心。美国费城制宪会议的建国先贤是梭伦式的“立法者”,更是如此。美国建国先贤对于后来美国人来说,都是伟大的“国父”。没有父权崇拜,根本不敢想像“人权法案”和其他先定约束会被后辈老老实实地遵守。在废奴时代,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就将美国所有的奠基人描绘成善良、仁慈的父辈,希望他们的所有的孩子获得自由。

“国父”们在根据社会契约制定宪法遭遇了一个难题。他们发现宪法不可能是只约束他们那些代人,而且必须约束未来者。而根据社会契约论,未来人尚未出生,如何参与缔结?而且每一个人都是意志自由的,建国先贤如何代替未来人缔结?

而且“国父”们本身还有一个先天的不足,那就是他们代表美国人民没有经过普选,他们进行立法也是代替普通民众参与缔结,但这毫无疑问也是侵犯了普通民众的意志自由。

看来当时的普通民众和未来者,“国父”们都给同等看待,都是他们的孩子,“国父们”先验地就代表他们。在“国父们”,尤其是联邦党人的眼睛里,认为普通民众是缺乏远见的,没有自我约束能力的,自由散漫的,他们总是不成器的孩子,倾向于牺牲永久性的原则,以获得短期的利益和快乐。如果没有给他们订立严格的、不可变更的“先定约束”,不许他们修改,他们有可能胡作非为。

不得约束未来的禁令

美国民主主义者潘恩对先定约束怒气冲冲。他的论战对象是英国的保守主义者柏克。柏克认为1688年的英国议会在法律上约束其后世直至时间的尽头。而潘恩对此加以谴责,认为并不存在这种先验的权力,约束未来的努力将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潘恩认为民主就是现世人的统治,甚至民主是反对过去的战争。看来柏克和潘恩陷入古今之争。柏克是共和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认为古代优于当代,潘恩作为民主主义者,认为当代胜过古代。

主张古代优于当代则遵从贵族统治。潘恩表现出彻底“弑父”的姿态。在他看来,由国王、贵族和世袭制组成的欧洲旧世界已经彻底腐朽,旧制度的“诡计、画像和虚伪”必须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而柏克则针锋相对,在柏克看来,传统是积累智慧的宝库。

后人到底会不会认为先定约束是可恶的呢?柏克指出虔敬接受传统可以使当代人免受作出艰难选择之累。自由和抉择确实是一种重负,把人逼入焦虑和痛苦之中。叫民众自己做出抉择,民众肯定逃避,民众需要父亲代替他们作出最有利于他们的抉择。而潘恩不同,他心中充满着启蒙理性赋予的,对无止境的进步的幻想,他可以坚信未来人会更好的照顾自己。

古今之争的关节点在于是否盲信进步观念。我认为保守主义者,例如托克维尔也相信民主潮流不可阻挡,他们也相信进步,但是他们所认为的进步是生长在过去的躯体之上的。他们是成熟的中年人,或者满怀希望的老年人。而民主主义者则是躁动的青年,他们希望与过去割断一切联系,把过去看去不可忍受的重负。青年是肤浅的,中年人和老年人才是深刻的,历练洞达的,才能看洞晓人性的真实和困境。

古今之争最后还是要落实于先定约束的废留,落实于在宪政之中是否需要司法审查制一样的父权式安排。

说服孩子的手段

菲尔莫爵士和洛克的争论从表面上是洛克大获全胜,而实际上是菲尔莫爵士在神秘地微笑。后来卢梭努力把社会契约论用于论证父权,论证了个人应该把自己全部捐献给民族国家,由民族国家的象征??主权者统治自己。父权是父爱,是为了子女的幸福而存在的。在子女出错时,父亲有权进行强行实施爱的强制。

然而父权崇拜并不能解释孩子为什么必须服从父亲,尤其在世俗化以后父神上帝已死的情形下。世俗化以后的孩子不再迷信,只有利益才说服他的手段。

世俗化以后,最能打动人心的就是诉诸人的自私自利之心,告诉一个人某项措施对他有利益,才能得到他的同意或默认。

麦迪森告诉人们,先定约束是有利于人们的。如果后来人能够认可过去已经经过千锤百炼的程式和规则,那么就可以更有效地实现现在的目标,而不必经常面对各种复杂的局面,自己千辛万苦做出理性的决断。尤其不必应付反复出现的为政治生活确立基本框架的需要,而实际上为政治立法,不是普通人能够做到的,后来人中即使有智慧足够的人,也不具备先贤的威信。

没有先定约束,宪政会滑落到法西斯那里。先定约束是政治制度的顶梁柱,后来人即使年轻的时候对其价值发生质疑,晚年也会重新回归。先定约束就像父亲,孩子年轻的时候喜欢叛逆父亲,到了成熟以后,也就了解了父亲,于是回归父亲。

柏克说过的话,麦迪森也说。先定约束难以改变,因而能够使当代人免受烦累,就是说,反而能够解放当代人。因而先定约束是成全,而不是压制和奴役,所以是正当的。

结语:隐藏的父亲

既然宪政之中隐藏着一个父亲。那么必须考虑什么时候应该父亲出面,什么时候父亲必须消失。全部由孩子主事肯定不行,全部由父亲主事就滑入极权主义民主。父亲仅仅是必要场合出手。在民众的无意识被操纵,例如纳粹化,以及民众普遍反对宪政,以至于宪政要被推翻的时候,一言以蔽之,也就是民众昏了头的时候,需要约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德国纳粹成气候想通过民主手段终结魏玛宪政时,卡尔‧施密特建议对纳粹党实行党禁。

平常法律的修改,只要过半数的同意,而修宪则需要3/4的人数同意。政治天然就是蛊惑人心的舞台,很容易用巫术点石成金,呼风唤雨,尤其是民主政体。麦迪森深深忧心民主政体中的表演艺术。在特定时机,会出现一些人操纵全民公决,废除宪法上的先定约束,为其建立民主极权体制作准备。所以麦迪森反对杰弗逊提出的过于随便的修宪方案,杰弗逊提出每20年或30年召开一次制宪会议,重新决定政府形式和制定基本法,麦迪森认为这样将使政府“过分容易遭受政权空白期的损失和后果”。过分频繁的修宪会给巧言惑众的政客废除宪法先定约束的机会。麦迪森绝非认为宪法是千秋万代永不变化的,他只是想修宪成高成一种复杂而费时,不能以简单多数来决定的程度。修宪程式复杂,会让巧言惑众的政客望而生畏,会让民众学会谈判和妥协,冷却激情。

如果没有隐秘的父权,美国宪政将土本瓦解。美国宪法最主要的顶梁柱,例如联邦制,总统的立法责任,尤其是司法审查,都是未经证实的修宪程式而移入的。未经证实的修宪程式的创新当然是父亲强加的,但是子民看到了父爱:这有利于他们,让他们为自己着想而默认。通过默认司法审查,选举中的多数人自愿放弃权力,因为这是符合他们利益。

史蒂芬‧霍尔姆斯提出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就是一种父权式安排的说法,我可以拿汉娜‧阿伦特的《论革命》来阐释。美国是“第四罗马帝国”,建国先贤在建立新的共和政体时,把罗马政体当作最早的楷模,因此他们复活了“罗马的权威”概念。祖先崇拜是权威的来源。阿伦特认为,在罗马,权威与传统和宗教是不可分离的,它同对罗马建国祖先的崇拜联系在一起。所谓元老院,就是体现罗马建国祖先的制度。

在阿伦特看来,体现美国建国先贤的权威制度,是以宪法和最高法院为核心的司法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以最高法院作为核心的司法机关,作为保存和体现美国建国精神的权威机构,发挥着罗马元老院一样的作用。

作为父亲,在紧急状态必须为子民做出决断。面对紧急状态,不能把宪法封闭起来,要让它有足够的弹性来应付局面。《联邦党人文集》明确的承认,通向人民决策的宪法应当保持开放,以应付重大而非常的局势。这个开放的门应该由司法审查打开来的,而不应有行政权打开来。虽然国王和总统可能更适宜于处理重大而非常的局势,但是如此必然走向极权。非常时期被限制和取消的权利,在非常时期结束后,国王和总统很少愿意恢复原状。独裁统治的历史表明,不管独裁者的最初意图是如何的,独裁统治都会一成不变的堕落为压迫性的暴政。纳粹德国的路子就是佐证。

父亲由国王到总统,从总统到法院,这是一个逐渐走向理性化的过程。法律统治的领域越来越大,凭借个人意志决断的领域越来越小。在美国,即使最需要决断的国防和外交领域,也要受到司法约束。

(作者系知名宪政学者)

--转载自《新世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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