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讲义-15】利己、害人与爱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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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上回提到人只要没有害人之心,则不必刻意爱人,只是单纯自利的动机,透过市场的运作,“原则上”就可以达到互利双赢的结果。

所谓市场运作,其实就是自愿式的交易,也就是说在“尊重别人”自主意愿的前提下的互动。

既是“原则”,就有例外,也就是有“条件”下才成立的。是什么条件呢?条件之一是个别行为者没有独占力,条件之二是没有外部性。本期先谈独占力,下期谈外部性。

独占会损人利己

为什么有“独占力”就不能达到双赢呢?其实也不是不能双赢,而是没有达到最大的双赢,也就是双方的“赢”的合计,未达最大(未达最大的社会福利)。要严格的证明这一点要有图表工具;我们这里简单说,独占比竞争差,是因为在竞争市场,个别行为者(如市场里的买方或卖方)不能改变交易条件,而独占者就有这个能力。既然有改变交易条件的能力,则自利的他,就会在“如何损人利己的不同条件中”琢磨着。这里的不同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与产量,例如选择“涨价少卖一点”或“跌价多卖一点”。当然,双赢还是双赢,因为是在市场自由意愿的前提下嘛,不给对方一点好处是不行的。但给多少好处就有分际了;如果“少给两点”我可以“多得一点”,他就干了。如此这般,整体社会就“少了一点”,那不就没有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吗?

竞争市场下不会这样,因为个别人没有这个能力。其实,个别人不能改变市场交易条件的市场,就是竞争市场。这里的“交易条件”,是指市场价格。竞争者既不能改变价格,他只能选择生产多一点或少一点,他不能选择别人少享受两点我多一点(因为别人“享受的程度”就是那个价格水准,而价格他是动不了的)。

妒嫉心最害人

市场上是尊重他人自由的。发挥市场机能是不必先刻意去爱人,但也不能害人。我们上回说害人大略分为“欺骗、偷窃、抢劫”。其实,爱心的另一面不是这些害人之心,而是妒嫉心。贝克(Gary Becker,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分析家庭行为的前提,是父母对子女有爱心。在他的理论里,“爱心”的反面就是“妒嫉心”。仔细想,妒嫉心竟比害人之心更可怕呢!

妒嫉心不同于一般的“害人利己”。妒嫉不是把别人的钱拿来的那种“损人利己”。不是的。妒嫉的“损人利己”是说,“损人”本身就“利己”了!换言之,它不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而是“别人的痛苦就是自己的快乐”。因此,如果有一种事发生(例如造谣),会使对方痛苦,但自己没有得到什么财物,则一般的小偷不会去做;但有妒嫉心的人会。当然,有妒嫉心的人可能不会当小偷,但他却会暗中害人,这其实比小偷更可怕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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