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为淫业卖广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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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大学毕业生伙拍友人经营嫖妓指南网站,被判罪成,判缓刑2年及罚款10万元,成首宗因淫业广告定罪个案。

被告张明文(37岁)及陈世雁(28岁)先为“一楼一凤”妓女拍下猥亵照并收取广告费,然后将照片上载网站,附加妓女资料让网民浏览。

区院暂委法官马保华表示,两人如“寄生虫”般依靠妓女收入维生,经营的网站涉及众多妓女,分布港九新界,部分人更每月向被告支付数百元广告费;而被告有能力雇用10个员工,证明他们收入甚丰。

马保华指,虽然某些报章杂志及黄页电话簿亦有刊登色情广告,惟互联网浏览者远超前者,故被告罪行相当严重,该监禁8个月,惟由于本案是首宗个案,加上被告已还押3周,故得以缓刑。

案情指,被告于2003年3月至9月,成立公司租用互联网服务器及办公室,其后在卖淫场所管有人要求下,到场所为妓女拍下猥亵照片,然后将照片上载互联网,附加妓女收费、身材、服务、讨论区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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