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庆:先维护言论自由权利

──维权报告(之1)

沈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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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讯】安徽省检察院在尚未征得东陈岗宿舍区相关住户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越俎代庖、单方面与开发商达成对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369号宿舍区1-4号住宅楼进行“旧房改造”的初步协议。我在前天拒绝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后,起草了《关于未经住户同意就进行旧房改造的声明》。昨天上午,我将《声明》列印了10几份,对应张贴在检察院张贴旧房改造“通知”的宿舍区布告栏、1-4号楼各楼梯口防盗门上,同时打电话告知公安局国保支队。如果遭到强迫拆迁,我的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会导致警方干预,此举乃是为了让警方了解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国保支队答应马上派人过来。

张贴时,保安跑过来要将它撕掉。如果阻止他撕,肯定会发生冲突。尽管我对这种超越职责范围的侵权行为很不满,但不想同他发生冲突。一是觉得没有必要,二是不想让他自找麻烦。这些保安都是农民子弟,为了每月几百元的微薄工资跑到城市来打工,难免要看雇主脸色行事,甚至替雇主干很多不该干的事,也不容易。我心平气和地告诉他:“这是我和检察院之间的事,与你无关,你没有必要卷入冲突。如果要撕,就打电话向检察院请示,他们命令你撕,我不会让你为难。”并交给他1份写有“转呈柯汉民检察长”字样的《声明》。不一会,他按对讲门铃告诉我:“上边要撕掉,叫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到检察院去谈。”我说:“检察院就不必去了,是他们多事要拆我的房子,不是我求他们搞什么旧房改造。他们要你撕,你就撕吧。”

11时许,国保支队刘副大队长来了。我送了1份《声明》给他,说:“贴在院内的已被检察院撕掉,既然他们不让在院内张贴,明天我就贴到街上去。如果检察院或者警方认为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违法,可以控告我、送我进看守所。”他劝我不要激动,有事好商量,必要的话也可以请警方领导出面帮忙协调一下。我说:“谢谢。其实应该是检察院找我商量,而不是我找检察院。”

气得一夜没睡着。早晨6时许起床,在阳台上找到1副破门扇,擦去污垢,将《声明》贴在左上方,用毛笔从右到左写上“强烈抗议省检察院侵犯人权、非法剥夺言论自由、强迫进行旧房改造”标语。8时许,我一手提着标语牌、一手拎把椅子来到宿舍区大门口,先问保安:“昨天是谁命令你撕的?”他说:“是保安队长谭政。”我告诉他:“作为拆迁利害关系人,我和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权对此发表意见;宿舍区布告栏等地方本来就是供人们张贴通告、广告之类资讯的地方,你昨天撕去我贴的东西,已经侵犯了我的言论自由这项宪法权利;可能你还没有意识到言论自由的重要,但对我来讲它是最重要的权利,在解决言论自由问题以前,我不会同检察院谈‘旧房改造’问题;可以原谅你的错误,却不能不计较检察院的非法行为。”我警告他:“不要再卷入我和检察院之间的纠纷,检察院干部都不出面,你1个小保安管得了这种事吗?就算我有违法行为,也不是你能管得了的事,把大门看好就行了;今天这个破旧不堪的标语牌可是我的私人财产,你要是敢碰它一下,我肯定要正当防卫,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然后,我将标语牌靠在大门外墙上,坐在刺骨的寒风中守护它。

10时许,行政处陆广德跑来大谈旧房改造的好处、工作的难处和对我的关心,要我把标语牌拿回去。我说:“现在不谈房子问题。标语牌可以拿走,一是我自己拿回去,一是你们派员警将我抓走。”他说:“怎么会抓你呢!”我说:“是你们把我逼出来的。要我回去有两个条件:谁下令撕的谁到我家赔礼道歉;容许我在布告栏贴3天《声明》。否则免谈。”
(2005年12月17日)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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