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对补税不服 四月十四日前应提出复查申请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去年的综合所得税补税期限已于三月十五日截止,台湾财政部表示,如果纳税人对于补税内容不服,可提出复查,不过,需依法在四月十四日之前提出。

财政部指出,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在补税期限内缴清税款,逾期会遭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如果纳税义务人对补税内容有疑义,则应在限缴日期截止前,向核发税单的分局、稽征所办理查对,如果查对后还是不服,则可依法提起复查。

  依税捐稽征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于核定税捐处分如有不服,应依规定格式,说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期间是缴纳期限截止日次日起算的三十天内,以这次补税缴款期限为三月十五日来计算,复查的申请期限应在四月十四日届满。

财政部表示,若申请人在四月十五日才提出复查申请,会因超过法定期间遭驳回。另外,申请复查期限以稽征机关实际收文日期为准,若以邮寄申请书申请,则以寄发邮戳日期为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