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大多数国家法律禁止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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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综合报导)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官判决让植物人泰莉.施亚佛安乐死,引起了美国国会及总统的介入和激发美国及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注意及其合法化的讨论。但实际上,迄今为止,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安乐死。

在人类的历史中早就存在着安乐死的例子,西方大哲学家柏拉图在“对话录”中甚至说:“身体不好者,应任其死亡,灵魂不好者,则应将之杀死。”二次大战期间,希特勒更藉安乐死计划杀害犹太人和身心残障者。

台湾目前并未有安乐死的法案提出,但是在民国八十九年立法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保障人民的善终权。

虽然世界各国的民间成立许多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组织,但多数国家并未正式准许安乐死。

美国联邦法律是禁止安乐死,但奥勒冈州却是美国目前唯一核准安乐死的州,不过因法院反对,并未真正实施。

在欧洲地区,荷兰是世界第一个准许安乐死的国家。荷兰国会在二00一年通过安乐死及医师助死法案,让安乐死正式合法化。

不过荷兰的法律规定,这种“有条件容忍”的安乐死须事先向地区的安乐死监督委员会申请。这个委员会是由医师、法律专家和伦理专家组成。目前申请安乐死的案例大多数是癌症病人。

在瑞士,在某些条件下,医生“协助自杀”,如拔除维生统是不会被法律惩处。在丹麦,绝症病人有权决定是否停止治疗。

但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都反对安乐死。在法国,“主动安乐死”甚至构成谋杀罪,但“被动安乐死”只被视为“放弃治疗”。

英国法律虽然反对安乐死,但实际上法院在某些案例中也准许医师拔除维生系统,让病人死亡。

在南美洲信奉天主教的哥伦比亚,宪法法庭一九九七年首次同意让一名病人安乐死。

罗马教廷则公开谴责荷兰的安乐死法律。德国也强烈谴责安乐死乐死法律,主要是对希特勒当年将十万名身心残障者执行安乐死心有余悸之故。

但也有准备跟进制订安乐死法律的国家,如比利时和西班牙。

澳洲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否决北领地议会通过的安乐死法。中国则从一九九八年开始授权医院为正式提出申请的癌症末期病人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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