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冤民投书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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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讯】控告状:

冤民牛德彬、张桂芹住址:辽宁省源市三十家子镇南街站二组。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辽宁凌源市政府和凌源市人民法院执法犯法故意非法拘禁、故意非法骚扰,相互配合告别是凌源市政府市委付书记王世成;法院院长毕国义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剥夺冤民牛德彬、张桂芹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使冤民无家可归,全家人流离失所。

凌源市政府和基层领导由于不作为,徇私舞弊,包庇基层干部任意将国有土地进行出卖,还把冤民牛德彬的合理住宅房基地,五次出卖,其款为他人所得。凌源市法院不注重法律和证据进行枉法裁判,在判决发生法律的效力时,执行局进行非法程式,执行人员六七个人还到处抓我们全家人吓得我全家人到处躲藏一个月,闹得我全家无法正常生活。

因法院执行非法拘留,由于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王艳菊给我扣上手铐,送往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叫我睡光板铺,睡冷板铺赞成受害人腰腿疼痛。看守期间还刑讯逼供,打我嘴巴,导致身体不适,大便出血、流浓。使我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我十五岁的孩子不能正常念书,被迫出外打工,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由于政府和法院双渎职,造成这起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凌源市政府市委付书记王世成、市法院付院长毕国义和执行局王艳菊给冤民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

1999年至2005年我一直上访,上访费用2万余元,给我的家庭赞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使我造成无家可归,耽误了15岁孩子不能念书,影响了他的前途,所以我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我们的情况,关注公民的合法利益,让政府还我们冤民公道与公平。

冤民:牛德彬张桂芹
身份证号码:211323460315102;
联系电话:04216201924。

2005年3月8日

控告状(一):

我叫米延馥,今年68岁,从教40余年,现住凌源市佛爷洞乡,于2005年1月18日上午,去法院询问有关我儿子李利军被凌钢开除案件进展情况,凌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毕国义态度恶劣,不分青红皂白,不问事实原委,并声嘶力竭地高喊“法院我说了算,我想咋办就咋办,你愿意哪告哪告去。”他不但张口骂人,而且一脚把我踢倒在地并拖出办公室门外导致伤,此时他嘴里还不停地骂着,这地,法院办公楼 已经集聚了20余名法警,但无一人上前阻止,不仅如此,而且有人拨打110报警,蓄意把我抓进公安局。

事情发生已经数天,我头、腰、胸、手等部位疼痛难忍,众议院治疗15天,但法院没有人过问我。我是从教40余年桃李满天下的人民老师,遭到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天这样毒打,我的人权再那里?我的生命保障在哪里?

现在,我已经做好了准备,决心把这件事一追到底,上告到最高人民法院,直至中共中央,没有说法决不甘休!

我希望有关领导为民做主为民申冤。
控诉人:老师米延馥
联系电话:04216567203;手机:13942146381;
或打电话:04216827388找李亚杰。
2005年1月

公开信(二)

市政府领导:
我叫米延馥,因我儿子李利军被凌钢开除之事(我已经给过你们材料),因此事有些变化,不得不再向你们反映。我儿子李利军被凌钢开除,我儿子申诉到凌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秉公执法,认定“开除”不当,裁定撤销“开除决定”。

因凌钢不服上诉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期间,凌钢方面乘机又称:“李利军还有盗窃电缆行为”,于是凌钢与法院私下将此案移送公安局,对此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
  
所 谓有“盗窃电缆”之说,纯属无中生有,若有,为什么不在“开除决定”中写清?裁决和法律判决都应依据凌钢的“开除决定”,而不应该抛开“决定”去偏听偏信,把一个纯民事案件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搞什么移送,“移送”本身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对于凌源市人民法院与凌钢勾结,损害受害者行为的案件,应当予以纠正。
  
2005年1月18日上午,我到凌源市法院询问此案进展情况,毕国义副院长态度恶劣,不分青红皂白,不听我的辩解,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并声嘶力竭的高喊,法院我说的算,我想咋办就咋办。

这里我想问一下,当今社会真的是权和钱大于法吗?凌钢财大气粗,难道就不受法律管制了吗?法院把一个民事案件搞成刑事案件,迟迟不下判决书,一推再推。请求凌源人民法院立即驳回凌钢的无理要求,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李利军一案做出合理的审理结果。

米延馥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李延军一案我要求法院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开除李利军厂籍的决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根据进行合理合法判决。
二、可以通过调节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三、如果凌钢不同意申诉人返厂上班,可以按上班人员待遇发工资,给交纳养老保险。
四、要求给毕国义撤职处分,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并给我道歉。

米延馥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1、凌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受害人米延馥被凌源人民法院打伤,住院治疗诊断证明书。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
4、《关于开除李利军厂籍的决定》书(书中没有加盖单位公章)。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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