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北民营石油案”致中国公民和中央政府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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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首次写入宪法。2005年0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同时,从1994年开始陆续在陕北以各种形式进行石油业投资并于2003年3月起被有关陕西地方政府强行无偿(只是后来迫于上访压力和中央有关官员的批示才改为低偿)收回”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的民间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也走上了从上访到与相关政府协商对话并积极准备行政诉讼的法治和理性维权之路。所有这些,令我们对”陕北民营石油案”的妥善共赢解决报有相当积极的期待和憧憬。所以如此,不仅仅是因为此案涉及地域广阔(延安、榆林2市15县),涉案人数众多(1000多家民企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涉案资产庞大(民营石油投资人认为2003年价值70多亿,现值更多),更因为此案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诉权,关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在市场经济下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如何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的文明,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及其走向,同时也关系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石油产品的安全和效用以及环境保护。

但是,令我们十分震惊和不解的是,2005年5月12日,就在陕北民间石油投资者代表秉持善意和理性与陕西地方政府进行诉前对话的时候,以榆林市市长王登记为主的地方官员,竟然明令投资人不许上访和诉讼,如果投资人继续上访,就把领头的人抓起来判刑,并用榆林市三岔湾农民土地案中大批农民被判刑的例子对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进行恐吓威胁。并再次动用暴力手段于5月14日开始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等罪名拘押冯孝元、仝宗瑞、张万兴、王志军、袁佩祥、任光明、马成功等投资者代表和油农,查抄设在靖边县的律师工作室并拿走电脑和一些资料,更于5月26日凌晨在靖边拘捕并刑事拘留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主办律师朱久虎(又说其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并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其家人委托的律师会见。此外,更大规模的搜捕正在进行当中,当地投资者和油农正四处逃亡。同时,5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是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为由拒绝接受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理律师递交的以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诉讼总代表冯孝元为原告、以陕西省三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并拒绝跟律师探讨法律问题。陕西地方政府还派大量人员进京,一方面向中央和各个部门诬告律师团和投资人,以”稳定”为题要挟中央政府,另一方面阻击律师团和投资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阻击投资者向中央政府反映情况。事态的风雨突变和急转直下不但打断和逆向了本案的应有进程,而且也令我们对其后的演化持有深深的忧虑。

勿庸讳言,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石油产品更是如此。但是,在所有权归国家的前提下,国家更应关心的是石油产品的安全和使用保障,更应关心的是石油产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达此目的,国家在石油产品的开采和加工上就应以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为最大考量。那么,就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偿分离,通过多种所有制经营方式的平等参与和竞争来实现,否则,就会既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也会大大降低资源的开采和加工效能。世界各国的石油开采和加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陕北油田20年来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意见既是客观要求,也是明智选择,体现了石油业的应当发展方向。

追求尊严、自由和幸福是人类的天性和目标。所以,作为其实现手段的私人财产权既是公民权利的基石,也是社会实现和谐共存的保证,更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支撑。只有具有财产权保障和现实财产的公民才会对国家有认同感和向心力,也才会对国家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人类历史证明,富民才能强国。因此,保障公民的财产和鼓励促使其增值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安全和强大的源泉。那种动辄以国家利益和政府行为为借口与民争利,剥夺公民的财产权,阻塞公民财产的增值,实际上都是有悖于国家的反国家行为,势必造成公民与国家的分离和社会的动荡与危机。更不用说,大量事实证明,一些人打着国家和政府的旗号进行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这就更是违反法律的叛国侵权行为了。

陕西有关地方政府当初极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陕北油田的开发,在民间资本承受很大的投资风险并经艰苦努力正逐渐走上良性经营的时候,却悍然以一纸公文就动用行政手段强行无偿收回民间资本在陕北油田的全部投资。试问,这样的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当地政府的信用何在?如此作为,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也冒犯了天下的道义公理,当地政府的合法性又何在?

从法律关系看,当时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与陕西省三级政府签订委托协议,陕西省三级政府进而与民营投资人签订合作开发石油协议,应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表现,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投资开发行为不是独立的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延伸和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法律不允许国家机关直接从事经商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只是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委托的组织者,不能成为直接开发经营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的签约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才是合作开发石油的合同主体。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合法的合同关系的行为,既有具体的行政部门,也有具体的行政对象,更有具体的行政后果,应该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协商不成且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形下,对合同解除的管辖权归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如果单方强行以具体行政行为解除合同,即构成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本案中,陕西省三级政府动用行政权力,以单方、暴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强行解除合同,接管合同关系对方的油井资产是明显的越权干预合同纠纷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的规定,陕西省三级政府实施的越权干预合同纠纷,强行接管民营油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从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陕北油田开发开始,就客观上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存在了紧密的关系,即它负有保障民间资本开发陕北油田得以正常进行的义务和责任。现在,它不但违背当初承诺,放弃自己的相应义务和责任,还以一纸它自己下达的公文推翻以前的承诺,宣布收回”三权”,其后果势必造成投资陕北油田的民间资本的巨大经济损失,这就事实上形成了它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及其利益关系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为这个经济纠纷的当事一方,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与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及其利益关系人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关系,按照法治的原则,这个经济纠纷只能或者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或者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利害关系方的政府不能也无权动用国家的公器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来超越法律的为自己谋取单方面自认的权益。但是陕西有关地方政府却置法治于不顾,超越法律的动用其所拥有的强制行政手段非法强制收回”三权”,这是典型的公器私用,是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

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时,作为公民维权的救济手段,公民有权上访请愿、对话协商、司法诉讼,直至反抗暴政。同时,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构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来源。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侵犯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的公民权利在先,又使用种种手段剥夺和阻塞他们的维权救济手段在后,这样的政府,还有什么合法性可言?如此作为,又要把陕北的6万多投资人10多万利益相关人逼向何处?这实际上是在与公民为敌,也是在与国家为敌!

由于陕西有关地方政府的违法所为,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空前的灾难,他们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人格被侮辱,财产被洗荡一空,其中许多人债台高筑,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生活陷入困境和绝境之中。但是,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既没有自甘自受,颓废沉沦,也没有以暴易暴,仇视社会,而是不畏暴力,不屈不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访开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在委托律师的全力法律救助下,逐步走上了通过法律维权的理性道路。利益矛盾,和平斗争,走司法调解之路,用法律解决问题,这不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和标志吗!正是他们的坚忍、善意、负责和理性以及崇尚法治的公民意识,才使得其行为仍然限制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没有出现更加严重的不可收拾的后果,从而为本案的妥善解决创造了条件和继续提供着可能。所以,他们的维权行动既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大力褒奖和肯定,也为以后的公民维权及其健康发展树立了榜样。

律师在现代司法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社会下的一个特殊职业,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师的执业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对待律师,如何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反映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陕北民营石油案”中,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委托的律师们不畏艰险,敬业履责,为推进此案的妥善、积极和建设性的解决付出了长时期的艰苦努力。但是,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继续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固化违法结果,不但对律师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惑众诬告、恐吓威胁等等加以横加阻拦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后竟发展到查抄律师办公室、没收律师工作文件和以莫须有的罪名冒天下之大不韪地拘押律师的地步。如此作为既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也动摇了国家司法的基石,是对国家司法的公然严重挑战,理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警惕和坚决阻击。

实际上,纵观陕北油田事件,原本并不复杂,尤其是在近两年来政治环境和经济政策改善的大背景下,只要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依法办事,秉承善意和负责的态度,从大局和长远出发,认真与有关各方协商对话,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其间,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也对此案保持了持续的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解决意见和建议,媒体也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但是,他们却”私”字在前,”利”字当头,全然不顾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投资者和利益关系人的善意表示和理性交涉,不顾中央政府依法行政的承诺和要求,不顾社会各界的舆论,顽固和粗暴的一再超越权限地践踏法律,恶意阻塞谈判协商和司法解决之路,从而使事件步步升级,矛盾日益激化,陕北社会已呈高危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陕北民营石油案”已发展到需要中国公民和中央政府高度关注的境地,如果再由陕西有关地方政府一意孤行,公民权利将危如垒卵,司法体制将面临瘫痪,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将面临严峻挑战,其后果将难以预料和令人堪忧。

为此,我们呼吁和要求:

1、陕西有关地方政府立即无条件的释放朱久虎律师及其他被拘押的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代表和油农,停止一切正在进行的有关拘捕行动,返还被查抄的律师文件和物品﹔

2、全国人大启动有关此案的专项调查,实地调查陕北石油民营的原由和经过、强制回收的过程、回收后的生产经营的状况和收入利润的走向、环境破坏的原因和程度、民间投资者的维权努力和受到的非法侵害﹔

3、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陕北民营石油案”中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侵害和对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剥夺,对侵权者依法提起公诉﹔

4、最高法院受理这一案件,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其经营权、人身自由权、诉权和律师的执业权,促使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5、国务院通过行政程序罢免陕西省三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责任人的官职,为妥善和积极解决问题创造可能和铺平道路﹔

6、有关各方重开谈判,平等协商,妥善和建设性的解决陕北石油的民营问题。

最后,我们呼吁公民签名支持这份公开信,以保障公民权利和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中国公民:
李健 等
2005年6月13日

注:
1、签名公民请用合法姓名,并附行政地名,如是律师请注明﹔
2、签名信箱:zhongguogongmin1@yahoo.com.cn﹔zhongguogongmin2@yahoo.com.cn﹔ zhongguogongmin1@hotmail.com;zhongguogongmin2@hotmail.com

有关附件:
1、陕北石油民企维权大事记
2、陕西省靖边县被政府收回油井民营企业行政起诉状
3、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汇报提纲
4、被拘押人员名单(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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