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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单纯代言广告 不必担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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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名人如单纯只代言广告,不必担心负连带责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荐证广告规范说明草案,荐证者如果不是公平法第 2条第 4款定义的事业时,就没有连带责任问题。公平会委员陈荣隆指出,如7天内外界未有其他意见,最快7月底开始实施。

外界关心名人代言,如有广告不实,是否要和广告代理业、广告媒体业等负连带责任?

公平会表示,如荐证者本身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2条第 4款所称事业定义 (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的人或团体 ),虽非广告主,但荐证行为属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者,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换句话说,如果艺人或名人单纯为某件商品代言,而不是公平法第2条第4款所规范的定义时,就不必担心负连带责任。

另外,公平会删除外界所质疑以消费者亲身体验结果作为荐证者,消费者须在广告播出期间内仍持续使用该广告商品或服务规定,及荐证者与广告主间重要关系揭露、荐证者本身即为其所荐证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节。

美日多有广告主和荐证者是同一人的案例。陈荣隆表示,删掉荐证者与广告主间重要关系揭露是考量台湾这种案例还不多,如未来有必要,可再增加。

对于以知名公众人物或专业人士(机构)从事荐证者,修正为仅限在荐证广告商品、服务内容、品质有变更时,广告主要负有正当理由足以确信荐证者在广告刊播期间内,并未变更其在广告中对荐证商品或服务所表达见解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商品内容有变更时,广告主要负责告知荐证者。

就以上部分,公平会举例表示,一当红名模在电视广告中陈述某厂牌除湿剂具有良好除湿效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饰、皮鞋、皮件等。

在这情况下,名模必须确实有使用该厂牌除湿剂,才可作荐证广告;日后如除湿剂成分有所变更时,广告主必须先告知名模,确认名模继续使用除湿剂,仍同意之前在广告中所作的荐证内容,广告主才可继续播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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