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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办理出借国外有价证券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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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提高保险业投资收益,并活化国外投资资产运用,同意开放保险业办理出借国外有价证券业务。

不过,金管会限定保险业办理出借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条件,如保险业最近年度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达200%以上、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评定为BBB-级或相当等级以上者,得以持有国外有价证券透过国外代理机构从事出借业务。

另外,借券业务的国外代理机构也应符合条件:如成立满三年以上,且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最近一年资产或净值排名居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内,且所保管资产达5000亿美元以上保管银行;长期债务信用评等评定为A-级或相当等级以上。

金管会指出,保险业办理出借国外有价证券业务,应订定内部处理准则,提报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其内部处理原则应包含人员配置、风险控管、契约重要内容、担保维持比率、担保品种类及再投资原则等重要事项。保险业与国外代理机构签订借券业务代理契约后,应检送契约乙份报主管机关备查,并定期提供借券业务相关资讯予主管机关。

金管会表示,保险业截至民国94年 4月底止,国外投资金额已达新台币1兆5千余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规模,如能透过借券业务开放,增加投资收益,活化国外投资资产运用,相信对于保险业面对低利率环境,能有助于改善利差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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