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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观矫正牙齿 无法列为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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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九日电)牙齿矫正越来越普遍,不过,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指出,矫正的费用可否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当作支出列举扣除,端看是否属于医疗行为,若为美容目的,则无法扣除。

国税局表示,随着现代人越来越重视牙齿美观,国税局最近常遇到纳税人询问齿列矫正、镶牙,与假牙制作的医疗费支出,可否认列综所税列举扣除的医药及生育费。

  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及配偶或受扶养亲属若因牙病需进行镶牙、假牙制作及齿列矫正,想要申报医疗费支出,需提出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证明,如诊断证明与收据,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不过,如果诊断证明上载明是因美容目的所做的支出,并不属医疗性质,也不得申报列举扣除。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平时应妥善保管医药及生育费缴费收据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作为综所税结算申报时检附的凭证,才能达到节税效益。

如果不慎遗失医药费及生育费凭证,可检附原医院、诊所开立的收据存根联影本,并由医院诊所注明“影本与原本无异”的字样及盖章证明,再用来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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