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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违建出租收钱 判全体住户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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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湾常见公寓顶楼住户自行加盖违建出租,这行为被法院认定违法侵权,顶楼住户不仅须自行拆除违建,且收取的租金视为“不当得利”,得拿出来与全体住户平分;台北市一名李姓女子,即遭台北地院判决须自拆顶楼违建,并将已收取的171万租金拿出来分给其他住户。

本案发生于台北市师范大学附近一处4层楼公寓,被告李女原为4楼住户,84年间未获1至3楼住户同意,在顶楼加盖8间木造雅房出租,1至3楼住户抗议无效后,诉请李女返还不当得利及排除侵害,要求她拆屋并共享租金。

排除侵害部分,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顶楼为全体住户所有,故判决李女应拆除顶楼违建确定,目前正拆除中;返还不当得利部分,法官认为,李女将属于全体住户所有的顶楼出租,独自获利属实,有房客为证,所获租金应与全体住户均分,此部分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李女应将最近5年的租金收入240万拿出来与全体住户平分,住4楼的李女与1至3楼的住户一样,每户可得60万元,但因1至3楼住户仅请求57万余元,故判1至3楼住户每户可获得57万元。

败诉的李女,目前已搬离该处,她于法院审理时主张,顶楼只供自家人使用,没有出租,无不当得利,至于顶楼违建,早在62年间即建造完成,属合法违建;李女并认为,顶楼由4楼住户使用属台湾社会常情,她并非无权占有,不应拆除。

其他住户若不同意 “合法违建”难逃拆除命运

记者刘志原/特稿

公寓、大楼顶楼平台属于全体住户所有,因此就算顶楼违建为存在已久的老违建,只要其他住户不同意让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就可以民法767条规定诉请“排除侵害”,要求拆除。

顶楼若被使用于出租等营利用途,所得利益也应全体住户共享,若相关人硬是不均分利益,其他住户则可以依民法第818条等规定,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目前顶楼违建几乎是“即报即拆”,但若是8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旧违建,则被列入缓拆或免拆范围,即俗称的“合法违建”,但合法违建不见得能逃过被拆除的命运。

只要其他住户不愿让“合法违建”继续存在,即可诉请拆除,此时,老旧违建也得被拆,常见老旧违建被诉请拆除的情况,多半是使用者“太过分”,如大兴土木、开设赌场或其他事故影响其他住户的安宁,也有人是因睦邻工作做得太差,得罪了其他住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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