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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裁定后一年内 关系人会议须通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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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为让经营不善的公司能够顺利重整,不致走上破产之路,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关系人会议必须在重整裁定送达公司后一年内讨论通过重整计划,否则法院可以依声请或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条文并明定,公司重整发行新股时,可以排除员工及原有股东的优先承购权,以提高债权人及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加速重整程序的进行。

为避免进行重整的公司迟迟无法通过重整计划,修正条文明定,关系人会议关于各组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决议,由原本各组表决权总额三分之二同意,修正为二分之一同意,降低重整计划的可决门槛;重整监督人有数人时,关于重整事务的监督执行,以过半数同意行使,以杜绝相关争议;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裁定书除通知主管机关外,并由公司黏贴裁定书影本于该公司所在地公告处。

另外,立法院院会除三读修正公司法外,也通过一项附带决议,要求司法院修改“非讼事件法”,将处理抗告的时限做出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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