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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为兄弟仍依一般用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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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妍君台北十五日电)台北市税捐稽征处今天表示,土地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同,仅为兄弟姐妹关系时,即使土地所有权人居住于同一房屋,仍须依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捐处指出,土地税法规定,若土地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办好户籍登记,没有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因此,若兄弟因继承取得父亲遗留房产,登记房屋为兄长所有、土地为弟弟所有,虽土地并未出租或营业,且弟弟也在同一房屋办理户籍登记,土地仍须依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捐处表示,由于地价税采累进税率课征,依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交地价税的税额,仅为一般用地税率的五分之一,民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考量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的适用限制,善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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