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决定不在特首选举中加入提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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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幸嫚香港十六日电)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今天讨论行政长官修订条例,政制事务局长林瑞麟表示,经过研究后,无意在行政长官选举加入“提名上限”。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今天讨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为二零零七年特首选举办法提出三项技术修订,包括补选特首任期、增设信任票机制及澄清选委会界别联系。

一直以来,香港政制改革主流声音不断建议,希望将特首选举提名设上限,防止再出现一人独揽提名票数,自动当选。不过,这项提议遭政府否决,但同意信任票不足半数须重新提名。

林瑞麟表示,不设提名上限,是希望给所有选委成员,选择是否提名支持某个参选人。

他表示,政府建议,即使特首候选人只有一名,选举仍要进行,选委投票时可选择支持或不支持唯一候选人,候选人须取得超过一半有效票数,方能当选。假如候选人无法取得过半有效票数,整个提名程序须重新展开。

新修订规定若只有一名特首候选人获取足够提名,也需经过“选举程式”,即选委会委员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该名候选人,若候选人在有效票内取得过半数支持,便可当选,否则便要重新提名。

四十五条关注组议员汤家骅表示,感谢当局听取民主派意见,加入信任票安排,但认为要同时加入提名上限,才有实际意义。

汤家骅指出,根据政府的建议,若只有一个候选人参选行政长官,也要进行投票,但政府又不设提名上限,候选人若取得绝大部分选委提名,进行投票就变得没有意义。

民主党政制事务发言人杨森表示,政府的新建议,证明政府及民主派有沟通机会。

港府现时八百人的选委会分为四大界别,只要取得一百张提名票即可参选特首,但在过去两次特首选举中,董建华和曾荫权都分别取得七百及六百多张提名票而当选。因此建议政府在特首选举提名票数目设定上限,最多只能取四百提名票,不再容许一个候选人以“压倒性”提名票数,击退其他有意参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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