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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掌疑诈保 法官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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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洪定宏、洪臣宏、高照芬/综合报导〕曾任监所管理员的陈姓男子,93年3月在中国旅游时遇劫,左手掌被砍断抢走劳力士手表,请求2家保险公司赔偿新台币500万元,高雄地院认为陈某被连砍5刀断掌,且均在同部位,有违常理,因此判决原告败诉,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据了解,陈某以同样理由,请求另外6家保险公司共理赔1700多万元案,正由另一名法官审理。

陈姓男子在监狱负责戒护工作约10年,93年元月疑似为照顾生病的妻子而主动请辞;陈某户籍地在高县大寮乡,老家为父亲开的理发店,胞弟说他目前居住在高市前镇区,但不愿接受访问。

陈姓男子指出,92年间他在监所服务,曾参加新光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团体意外险”,另于12月15日,向国华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意外、医疗等契约。

陈姓男子指出,前年3月8日凌晨,他独自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区水湾路酒吧街附近,遭3名歹徒挟持,并被砍断左手掌,抢走劳力士金表,后经急救虽已接回,但腕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保险公司却拒绝500多万元理赔金。

保险公司指出,原告提出报案资料、就诊纪录等,均无法证明其左手掌伤势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并认为他投保金额过高,应属自残。

合议庭法官将相关资料送请法医研究所鉴定后,依刀器及砍伤点肌肉组织研判,应为连续5次砍杀在同一部位,较类似处决式或自为式,且在砍部一定要有砧板等底面固定,方可续砍至断掌为止。且断掌后大量出血,不可能如陈员所说,昏迷10分钟后醒来。况且,歹徒目标是金表而非左手掌,在陈某抗拒下,能够连砍5刀断掌,且均在同一部位,有违常理,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对诈领保险金事件频传,保险公司表示只能以细心、耐心防堵;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理赔,也会主动连络保险犯罪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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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手脚度余生 领不到半毛钱

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特稿

“断臂”、“断掌”、“金手指”、“诈死”等是最常见诈领保险金手法,犯罪人总以为“牺牲一条胳膊”就能换来下半辈子吃喝不尽,但多数犯行都会穿帮,落个得不偿失的下场。

89年间,男子黄浚铭自断左掌嫁祸飙车族,意图诈领2000多万保险金,马上被警方发觉可疑,查出他自导自演,不但拿不到一毛钱、成为残疾者,还面临入狱服刑悲运。

3年前中县一名廖姓男子投保2000万,没多久指称被强盗失去左掌,保险公司不赔,他既要打民事官司,又要面对刑事官司,更惨的是,他缺了一掌、经济无着,最后一家人靠捡破烂为生。

有人为诈领保险金“把现场搬到海外”,因而A在中国“被劫”、B到东南亚旅游时“淹死”…,歹徒耍诈,保险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灯,派员“境外查案”,照样把狡计逼出原形。

就算跑到天涯海角自断手足,仍极难蒙混过关,所以有人形容这类犯行是“傻瓜做的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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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领触法 还钱再坐牢

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鲍建信/特稿

诈领保险金手法不同,触犯的刑事罪名亦有别,但都跑不掉诈欺取财罪;民事方面,理赔或不理赔,牵涉保险契约内容,基本上不涉法条适用,但若保险公司不该赔而赔时,则可以“不当得利”提请返还。

国内近10余年来,保险公司因怀疑客户自残而拒绝理赔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金手指”是诈领保险金的先驱,指当事人投保后,自行斩断手指、脚趾请求理赔,当事人若有报案,经查明讹诈原委,将涉诬告、诈欺取财罪。

另有集团或个人,为债务人或亲属购买钜额保险,再蓄意谋杀、坑杀保险公司,则犯下更重的杀人罪;例如“杀人魔”陈瑞钦连续杀害6名妻儿及女友,诈领保险金1000多万,事后被法院判处5个死刑、1个无期徒刑。

保险金的民事理赔争议,大都以保险契约内容做规范,当事人发生存有疑窦的意外,保险公司宁先诉讼也绝不先赔;当事人依法只能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攻防争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举证当事人为钱自残或假死。

保险公司若认栽理赔,事后发现诈领情事,则另可透过民事“返还不当得利”诉讼,要求当事人还钱并加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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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刑事:

刑法171条“未指犯人诬告罪”,处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

刑法210条“伪造文书罪”,处5年以下徒刑。

刑法339条“诈欺取财罪”,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民事:

民法“返还不当得利要件”,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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