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的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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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讯】自1996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了经济利益将我的心脏击伤,再以补救为名给我按了一个过7年报废的心脏起搏器。把较健康的身体“治”成了残体。经和医院交涉无果,企盼着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拖着病残的身体,抱着美好的愿望走上诉讼之路,可事与愿违,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经历了令人难以想像的艰辛与屈辱,遭遇了诸般的尴尬与无奈。

一、法院告知必须持有医疗鉴定书才能起诉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柳秉干院长即是人大代表,又是上海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主席和法院联手,愚弄受害人于股掌之中。1997年11月,我的律师按法律规定到上海虹口法院起诉,以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规定应该立案,可法官告之必须有医疗鉴定书才能立案,并被指定到市卫生局申请签定。他们用这个自制的土政策把受害人强行推到了加害人的势力范围中去,那么医院就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在我咨询相关事宜、收集资料,索要病案,递交申请,鉴定受理等方面设置了种种障碍,尤其是去医院复印病案,尚直就是秀才遇见了兵, 经过4个多月的奔波劳苦卫生局才总算受理了。

原以为按“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3个月内即可做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可时过2年还没召开鉴定会。因我心脏受伤严重,随时伴有生命危险,他们就采用敷衍、推拖的办法,因为对患者的伤害事实太明显了,没法说不是事故,可又不想说是事故,于是把患者拖死,就什么也不用说了。当和卫生局面对面交涉时,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拿受害人当坏人一般对待,一进办公楼保安人员紧随其后,具本负责人要么躲躲闪闪,要么推来推去。以为找局长谈谈也许能解决问题,可是刚进办公室还没等张口,就遭到秘书的呵斥,推搡,随之保安冲过来是连推带拽。我身为教员和人讲话一贯礼貌在先、客客气气,竟遭如此野蛮对待,人格受到侮辱,愤怒至极,可又无力发作。无奈求助于媒体、人大、市府领导及相关部门,投诉信写了几十封,奔波了2年多,总算召开了鉴定会 。

会上我依法要求公开5位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主持会议的是卫生局医政处的沉医生没好气的拒绝我说:“我们没有这个习惯。”会议中我以充分的证据结合事件发生的经过,陈述了医院的过错和对我的伤害事实,专家们边听边点头表示赞同。过时2月接到了医鉴书,万没想到结论却是“此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细看鉴定书,针对需要鉴定的两个主要医疗行为(1,射频消融手术过程,2、安过期起博器),只字没提,,只有几句谎言,落款处没有鉴定人签字。别说是科学公正,就连鉴定书最起码的特征都不具备。这样的鉴定书怎能让人信服。去找卫生局辩理,索要有鉴定人签字的鉴定书。卫生局蛮横的将我们赶出,让找鉴定委员会,实际上鉴定委员会根本就不存在,只是在卫生局决定给某人鉴定时才临时从医院召集几位医生,散会后回到各自单位,然后卫生局医政处编写鉴定书,盖上“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图章寄给双方当事人,有关鉴定的一切事宜都由卫生局医政处操作,上那里去找鉴定委员会呢?卫生局这种愚弄受害人的骗人把戏真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经由法院指引,卫生局安排与操作,受害人花钱又辛苦奔波历时2年多,终于成就了一张为加害开脱责任的“证据”,可以进入法律程序了。此时医院、法院如同得了上方宝剑般显得那么洋洋得意、成竹在胸。而受害人为推翻鉴定书的错误结论,证明医院有过错,于是又陷入另一种烦愁、劳苦奔波之中:学习法律知识,查找医学文献,收集相关专家证言、研究病案等等。按照民法通则中伤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当把医院的伤害行为,伤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以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展观在法官面前时,却遭到不屑一顾,强行以不伦不类,荒唐透顶的签定书,不经法庭质证,就做为唯一判案依据,判我败诉。

一审 虹口区法院,审判长徐志秉。

1、虹口区法院的判决和庭审结果背道而驰。庭审中,律师用证明无手术指症的各项检查报告单、证明故意实施伤害的2个手术记录单、证明起博器过期的质量控制单、及医学文献等大量证据来证明医院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参加病案封存人的证言和病案中被篡改、添加、重新整理的章节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证明(2000)沪医鉴第8号鉴证书的违法性、失去客观真实性,不具有鉴证书的特征性,这样的鉴定书不符合证据标准,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对以上的事实及证据,法庭没提出疑问,医院代理人陶公粼对我方提供的证据全部认可,对事实部分也拿不出证据反驳,只会说:“鉴定书上说我院没错”,此话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到此,这个医疗纠纷案的是非曲直已清楚的不能再清楚,明白的不能再明白,可是虹口法院却违背脱离庭审事实,故意混淆是非,在(2001)虹民初字第3209号判决书中写到“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做出本案所涉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且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收原告证据不打收条,还强词夺理。当律师强烈要求打收条遭拒绝后以民诉法规定为由再次要求时,徐审判长说,民诉法上是规定了法庭收证据打收条,可这是上海,上海法院都不打收条。

3、对原告的正当申请无理拒绝。原告以书面形式要求医院的主治医师顾逸敏和主抓处理这个医疗事件的俞佩林副院长出庭答辩;要求医疗鉴定成员出庭对所做的医鉴书进行指证;要求对医院篡改病案做笔迹勘验,均遭拒绝。 又以书面形式要求做司法鉴定,徐审判长说:经虹口法院院长同意,只能以卫生局的8号医疗鉴定书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不管正确错误都不能重新鉴定或司法鉴定。

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二厅 审判长杨俊

二审法院在坚持了一审法院作法的前提下,对医院的谎言又给予了充分的发挥,在(2001)沪二中民终字第444号判决书上造谣说:“孙玉昆知道起搏器过期之后,并且明知道医院有为之更换的意向时,并没有要求更换,而是采取了邻取折价款的方式,致使本次事件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对此同样负有责任。”在此法院采用了移花接木的伎俩,把医院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处理之前,由于医疗事故给病人增加的医疗费用,应由出事的医疗单位支付”,给了我13500元,法官用这件事来转移掩护医院的过错。可见法院要说明医院无错实在没证据了,竟把说明医院有错的证据拿来为医院做无错辩护。

三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监厅 审判长程丽颖

审监厅不但综合了一、二审的作法,且又添了新花样,以搞乱庭审笔录的方式来创造让我败讼的条件。参加旁听的人很多,整个审理过程看上去很正规,旁听的朋友们都认为这次我肯定胜诉。人们散去,书记员拿着庭审笔录边往外走边很随意的样子让我签字走人,似乎签字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例行程序。我接过笔录一看,大吃一惊,发现笔录从头到尾,问不成文,句不成句,颠三倒四,东一句的几个字和西一句的几个字拼凑一句,记录中显示不出记录在案的内容,有的把意思说反。庭审中我对医院的无理辩解逐条不漏的用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反驳,医院代理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记录中没有显示,双方的辩和驳根本对不上号,杂乱无章,尤其是我方的陈述多数没记。我拒绝签字,要求书记员整理好了再签,审判长说:“被申述方已签字,不能重新整理”,我表示这样的记录和法庭调查的事实不符,不能签!审判长说:“不签字也没关系,不影响我们审理,可以按你没申述处理,”争来争去最后决定让我马上改。此时已是下午六点,我是个重症病人,折腾了一下午已是疲惫不堪、极度虚弱、力不能支,守在旁边的法官们又大声喧哗、不断催促,我心中的愤懑、焦躁简直到了极点,在这种环境的煎熬下如何能静下心来去整理庭审笔录,更何况笔录乱得又无从下手,只能是歇歇改改,改改歇歇。到了夜间十点多,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只好放弃。冒雨回住处,又气又累,第二天开始大病一场。她们想用这个庭审笔录来作为我败诉的依据,没能如愿以偿。只能老调重弹,在我又举出关键的十几页被篡改的前后自相矛盾的病历,来进一步说明导致医鉴书结论错误之一是依据了不真实的病历的情况下,可程丽颖仍抛开确凿的证据而不顾,在(2002)沪二中民监字第167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中编造“导致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错误结论,但无证据说明,故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此案依据之一。原判决认定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为你治疗中不存在过错,异无不当”。

四审 上海市高级法院立案厅 审判长丁美玲 主办法官赵禹

2002年9月又一次申诉到上海市高级法院,同时把我的遭遇通过信函向政法委刘云耕书记作了详细诉说。高院顺利受理了我的案件,当时负责受理此案的陈贤法官表示尽快立案,进行提审。11月24日召开听证会,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医院的伤害事实更加清楚,院方代理人也认可了我的损伤后果是由医院造成的。又到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做了司法鉴定,其结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孙玉昆的诊断治疗多程中存在过失和过错,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不但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做了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卫生局医疗鉴定书中的不实之处也做了说明。此时足以证明一,二、三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并具备了再审条件(民诉法179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再审),可不知高院出于什么考虑并没有提审,而是发了(2003)沪高民监字第416号函责令二中院复查。

五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监厅 审判长金伟泉

接收本案的二中院审监庭的金伟泉审判长,比起前几审法官在袒护医院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先将我的证据材料隐匿(高院转下来的卷案是88页,金伟泉的卷案只有33页),其中就有决定是否能进入再审的关键新证据—-司法签定书,然后就以无证据为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而且在(2003)沪二中民监字第83号驳回书中公然撒谎,根本没有开过听证会,案卷中也没有关于听证的只言片语,竟公然撒慌说:“经听证复查……”

金法官为何要隐匿证据、捏造驳回书 难道他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要判刑的吗?可是他毫无顾忌的做了,因为有强大的利益集团在为她撑腰,并且做的很巧妙,驳回书有“经听证复查”的字样,当然说明办案认真;先把被害人的重要证据隐匿,再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诉。这样金法官就可以达到维持原判,致受害人的案子为死案,永远也翻不过来的目的。其手段卑鄙,用心良苦可见一般!

我丈夫陪着我这个被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伤害只剩半条命的人到处看病求医,为讨回公道长年打官司,已是精疲力竭,案子到了高院,好不容易看到了曙光,实指望能伸清冤案,可是当他见到83号驳回书再次被无理驳回后,愤怒之下口吐鲜血,一病不起,含冤死去 !

这样的法官,肆无忌弹的枉法裁判,明目张胆的隐匿受害人的证据,胡乱编造驳回书,如此判案受害人的冤情何日能审?!此事反映到上海检察院没有得到处理。案情再次申诉到高院,也无结果。

被迫拖着病残的身体孑然一身于2003年开始进京上访,经历了最高法、上海高法、二中院、虹口法院、全国人大、上海人大之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历经了3年的奔波,饱尝了数不清的辛酸和屈辱,终于有了一个上海高院让二中院接待的决定。结果还是不解决问题,只不过是踢皮球的方式更巧妙一些,射程缩短了一些。

今年的9月7号二中院的吕国强副院长和一位庭长接见谈话,我和代理人用证据陈诉了医院的伤害和金伟泉的枉法事实。第二天陈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二中院已受理过两次申述,没权再受理,你已向高院申述,高院应有结论,如让我们审理应给我们书面函,让我再去找高院。为此又去高院,反复交涉一天信访主任答复:中院受理你的案子需要什么,会和我们讲的,院长对院长、庭长对庭长,不需要你们当事人插手 。信息反给中院,中院又说:上次院长接待是信访形式,走法律程序,你必须再向高院申诉,由高院出结论,要我们依法纠错,只有上级法院说我院错了,才算错。可是他们的上级法院怎么肯用书面形式承认他的下级有错呢!现在我又陷入了一个新的由法官们设置的无法解决的矛盾交替之中—

法官们就是这样执法的,他们很辛苦,每天在为制造冤案而盘算、奔忙。有了上访冤民,就有了政府官员和警察为维护和谐社会而立功的机会。他们忙着截访,对上访冤民进行抓、打、关、押,不怕风吹日晒,不怕路途劳顿,往返于驻地与北京之间,周而复始,一片繁忙景象。

上海的医霸、法霸强强联手,先逼受害人到加害人的势力范围中去做医疗鉴定, 再以这个和伪证划等号的医疗鉴定书作为唯一判案依据,其中再参杂着阴谋、龌龊、和诡诈 ,受害人只要进入了这个圈套,不管你使出浑身解数怎么挣扎也难逃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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