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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势镇圆屯河川浮覆地放领促进会到县府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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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赵宏进台中县十四日电)东势镇圆屯河川浮覆地放领促进会一行二十多人,今天由县议员苏庆云陪同至县府陈情,请县府协助解决该区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九年间耕地租约延续之认定,以解决放领问题。

主持协调的副县长张壮熙指示三原则:依据放领排除行水区、堤防界根据一九七六年的地籍测量图,以及一九七六年后缴纳使用费是否等同于承租之认定等方向处理。

东势圆屯河川浮覆地放领促进会执行长张添水表示,圆屯河川浮覆地自日据时代起经政府核可农民自行开发,且订有耕地租赁缴交租金耕作迄今。促进会争取放领的面积约有六十多甲浮覆地。

张添水说,自一九六五年颁布河川管理规则后,政府片面终止租约,将租金改为使用费;而河川管理规则之原意,使用费征收系针对河川区域内之土地而言,该区属于河川区域外土地,理应变更为浮覆地。   

张添水说明,全案自一九九六年起多次向县府陈情,亦曾建请中央以专案办理放领,惟因租约延续之法律关系疑义,放领问题陷入胶着。

地政局长陈守礼表示,因跨经久远年代资料目前尚未完全整理出来,目前必须要先确认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九年间的使用费可否认定为承租关系,以及同时堤防线系根据何年的地籍资料界定。   

张添水指出,目前有五十四笔资料已完成清查程序,他出示公有土地佃租征收底册、河川公有地使用情形、地籍测量图以及解释函公文等资料。

张添水强调,依据最高法院一九八四年台上字第一七一九号判略,河川浮覆地已非河川公地,所收取之使用费系土地使用之对价属租金性质;同时依内政部一九九八年函作为“耕地租约延续”之认定,吁请县府尽速处理本案。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讨论,张壮熙听取地政局地用课、工务局水利课的说明解释,最后裁示处理原则,首先放领标准界定为河川区域外土地,并根据一九七六年的地籍测量图来界定,在缴纳使用费是否等同于承租之认定方面,依据案内所陈最高法院及内政部二函文之解释,妥适认定以解决该区悬宕已久的放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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