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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碧楼重话炒人 判赔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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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信仁、陈品竹/综合报导〕日月潭涵碧楼大饭店前外籍总经理帕夫拉其斯(Evan Pavlakis ),不满涵碧楼大饭店及乡林集团总管理处处长张釿鑍欲逼其离职,在3次会议中以不当言词对其人格名誉造成伤害,向南投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饭店法定代理人赖正镒及张釿鑍求偿2元及登报道歉,法官判决帕夫拉其斯胜诉,不过被告仅需支付2元赔偿金。

纯粹检讨经营缺失

张釿鑍获知判决后表示,她宁愿花20万元再上诉,也不要赔偿这2元,因为在公开会议检讨总经理经营缺失,怎能算是妨害名誉?

赖正镒因出差到中国,无法获悉其对此事的回应,但乡林集团发言人应致德指出,赖正镒应该会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决定。

前总经理自认受辱

原告帕夫拉其斯指出,涵碧楼大饭店于89年10月间与饭店管理业者G.H.M公司签订饭店管理合约,G.H.M公司于93年9月间经涵碧楼饭店同意指定其为饭店总经理,并签订雇佣合约,唯涵碧楼负责人赖正镒以其不能完全听命于他,欲迫其离职,指示被告张釿鑍在94年6、7月间3次饭店主管人员会议中,以言词羞辱他,致人格名誉严重受损。

涵碧楼饭店赖正镒、张釿鑍表示,2人基于监督管理之权,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自属职责范围并无不法之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3次会议纪录及94年8月9日赖正镒书信内容,被告赖、张所为言论,如“总经理搞不清楚状况,不想干了是不是?”、“总经理什么都不知道,问什么都不知道。”、“个人操守有问题,且带头做最坏示范。”等语,经查显已逾越适当评论的范围,部分言论也未经合理查证,因此认定被告所为侵害原告名誉,判决2人须连带赔偿原告2元,唯登报道歉部分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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