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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机要费案 检方认定没有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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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五日电)国务机要费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次开庭,下午庭讯由检方提出论告。公诉检察官指出,宪法第五十二条并未限制检方对总统实施侦查行为,另外,国务机要费案仅起诉总统夫人吴淑珍等四人,并未将总统陈水扁列入被告,法院不应停止审判或不受理本案。

检方指出,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形式上的被告”、“实质上的被告”这样的说法,辩护律师提到国务机要费案实质上是“起诉总统这个职位”也与事实不合。

公诉检察官指出,国家行使审判权之行使对象仅及于被起诉之人,也就是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检方只有起诉吴淑珍、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等四名被告,并没有起诉陈总统。

另外,辩护律师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但法条形式驳回要件中并未列举“违宪”,法院无须理会。

辩护律师团庭讯中也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二百九十七条等理由,向合议庭声请停止审判,公诉检察官也认为本案没有符合法定要件,请求法官驳回这项声请。

公诉检察官指出,宪法受实际运作与时代变迁而有解释上的不同,陈总统因头目津贴案到花莲地检署应讯便建立总统可以受到侦查的典范;另外,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九二号解释,宪法第五十二条中所提到的“诉追”与法律程序中的“侦查”并不相关,检方就讯陈总统并未违宪。

检方认为,陈总统应讯时,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陈瑞仁便已告知他有刑事豁免权,但陈总统同意接受讯问;加上国外案例显示,总统任内虽可免于刑事起诉,但行政权不能无限上纲,必须受到司法权的节制,检方依法有实施侦查的权力。

国务机要费案十一月三日侦结,检方依贪渎与伪造文书等罪将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四人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月十五日分案由审判长蔡守训、受命法官徐千惠及陪席法官吴定亚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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