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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未来大专产学合作应签订书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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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五日电)台湾教育部研订“大专校院产学合作实施办法”草案,以加速大专校院推动产学合作,今天开会研议获得共识,未来学校与产业或企业界进行产学合作应签订书面契约,明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未来衍生诸多纠纷。

教育部说,目前各级学校办理产学合作,仍依据民国八十八年底修订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但产学合作与建教合作在适用对象、法源依据、规范程度、法规竞合、办理程序等都有相当差异,加以大学法又刚新修正通过,取得大学办理产学合作订定相关办法的法源,因此,教育部积极研订大专校院产学合作实施办法。

新订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大专院校推动产学合作的法源与主要目标,并规范产学合作双方应签订契约,明定权利义务关系;办理产学合作的程序及收支,应遵守现行相关法规规范;学校教师配合参与产学合作事项时,有关兼职、借调及技术作价等,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教师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对产学合作办理绩优学校及教师,也可以分别予以奖励,以鼓励教师与行政人员的参与或配合。

教育部说,新订办法将针对现行办法与实际需求的落差,订定前瞻、开放、弹性的措施,作为大专院校办理产学合作业务的规范,与现行办法最大不同是把原来法规未定义的“产学合作”作一明确定义,并把适用范围扩大到大专校院。

教育部表示,技专校院产学合作推动多年,成果辉煌,九十四年度办理产学合作编列新台币三亿二千九百五十一万六千元,补助设立六所区域产学合作中心及三十所技术研发中心经费一亿六千八百万元,已在技专校院产生十亿八千一百六十二万元产学合作金额,远超过投入的经费。

今年九十五年度将持续推动技专校院产学合作,补强各校已具基础的研发实力,深化技术研发成果,厚植产学研发能量,反馈提升学校实务教学及研究成果,同时培养学生发挥创意与应用技术研究发展,落实产业合作实务研究成效。

未来大专校院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研订完成后,将举办北、中、南三区公听会,广征各界意见,尽速完成法规公布程序,以便各校办理产学合作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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