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桥村民的顽强抗争(一)

无锡市鸿桥村民状告江苏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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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按]无锡市政府强行圈占市西蠡园郊区土地,损害农民利益。当地村民进行了长期抗争。本刊曾多次报导。其中鸿桥村村民曾经一再上访,并且状告无锡市、江苏省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可惜在当前中国大陆的司法条件下,没有公正可言,村民一再败诉。但他们仍然坚持抗争。这些官司都由农民自己进行,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帮助。村民迫切需要懂得法律的专业人才给于帮助,希望国内有正义感的律师给于支援。

——网路文摘编者 2006-2-1日

目录:

1、说明

2、鸿桥村民状告省政府行政诉状

3、鸿桥村民状告省政府行政上诉状
       说明

鸿桥村位于无锡市西郊,南至太湖大道,北至梁溪河,东至西园弄村,西至环湖村、建筑路横贯全村,是清代乾隆年间形成的老自然村。全村人口1400左右,原有水稻地、葡萄地、桑地、鱼池、村民自留地1200多亩;有鸿桥玻璃机械厂、针织制衣厂、回火炉厂、管道附件厂,储运公司等村办企业。蠡园开发区1992年成立,办公楼等建筑造在鸿桥村的土地上,开发区靠卖几个村的土地填补亏损。如今的村办企业大部分倒闭,村委会的村官已不受村民监督。村支书张建清年薪17万元,其它有年薪8万、5万不等,每天在办公室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扯皮,开着高级小汽车、吃着整箱高档香烟,不为村民办事谋利。以前鸿桥村卖土地的土地款有一个亿,从未公布土地账目,不开全体村民会议,村出纳顾斌贪污40万,不审查不处理,私了了之。原支书现工业主任顾志伟做了一年支书就造起了别墅以后又给子女买了两套别墅,建筑商刘新杰、马建国、陈其新还送房子给顾志伟,本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已成为暗箱操作的黑色经济,失地农民的生活费是230元,蠡园开发区的农民安居房“隐秀苑”除明目繁多的收费外,仅管道煤气一项月支出达90元,失地农民又如何生存。暴富、腐败和贫穷落后成为需要警惕的一个社会特征。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未,被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坚决纠正的“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等五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沉渣重又泛起,所不同的是增加了官商一体把国家和老百姓的财产掠进了贪官和开发商的口袋,这里的村民自治已名存实亡。

一、附件1、2:公告复印件,比例1:2。公告上盖着无锡市人民政府鲜红的大印。附件3、4、5、6是公告张贴在鸿桥村委园内的摄影件。

二、附件7、8、9、10是公告上征用土地位置的“村庄工矿用地”实际是村民住宅区,全部是私有住宅的住宅地。村内还有清代时建造的村民住宅,这一类住宅地农业合作化时未入社,这一切都被公告张冠李戴,违法扣上国有土地的帽子,村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

三、附件11、12、13是鸿桥村抛荒地摄影件。为了在太湖大道边营造绿化带种草皮,砍光了一百二十亩年收入5000至10000多元的丰产葡萄藤,如今还有二十亩抛荒,全村抛荒地有近二百亩,不少荒地成了垃圾场。

四、附件14:春秋战国时期的梁溪古河流经鸿桥村北向西进入蠡湖,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梁溪河是河水清、水草长、野鸭出入芦苇荡。如今河道狭小、水质污染、运输船队停靠河边等前边来船交会,照片中的荒地是开发区搞房地产开发由村委于二OO三年年底突击填平鱼池所造成。
         行政诉状

诉讼代表人:王宝善,男,汉族,1950年3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7号,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500301651

诉讼代表人:陈桂兴,男,汉族,1949年8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082165,电话:5609459

诉讼代表人:蒋敏芬,女,汉族,1954年4月2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2195404276529

诉讼代表人:王桂珍,女,汉族,1948年9月3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80330652

诉讼代表人:王宝兴,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320522601021161,电话:13771527590

诉讼代表人联系电话:13771527590,0510-5609459

联系人:王宝兴,陈桂兴,邮政编码:214000

原告:王宝善,男,汉族,1950年3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7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00301651

原告:陈桂兴,男,汉族,1949年8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082165

原告:蒋敏芬,女,汉族,1954年4月2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2195404276529

原告:王桂珍,女,汉族,1948年9月3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80930652

原告:王宝兴,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522601021161,电话:13003371800

原告:陈仲耀,男,汉族,1956年5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60513651

原告:王建中,男,汉族,1961年1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3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10103651

原告:吴耀初,男,汉族,1922年1月2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220125651

原告:朱念芬,女,汉族,1947年11月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进华,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周林,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8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82510651

原告:方霞芬,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所:无锡县江南线材厂,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02167267

原告:陈农才,男,汉族,1938年12月1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381112651

原告:陈喜,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404156510

原告:费巧英,女,汉族,1974年4月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404086927

原告:武家凤,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711236521

原告:周兴良,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503256915

原告:尤盘芬,女,汉族,1948年7月1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80712654

原告:陈仲显,男,汉族,1945年11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51128651

原告:陈帅大,男,汉族,1954年3月2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40322653

原告:沉美华,女,汉族,1956年7月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60707654

原告:陈红卫,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812216524

原告:陈星卫,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801118653

原告:陈学峰,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61128651

原告:刘小芳,女,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70901652

原告:陈凯,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83198810026513

原告:陈瑞根,男,汉族,1938年3月2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8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3803236912

原告:许月芬,女,汉族,1942年9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20915652

原告:张玉婵,女,汉族,1964年21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头20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40220654

原告:陈亮,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41207651

原告:陈林兴,男,汉族,1941年6月1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02194106113510

原告:王士英,女,汉族,1942年11月1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21111652

原告:陈正忠,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402266532

原告:邵新亚,女,汉族,1986年1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601170548

原告:陈琪,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605246536

原告:秦莉暖,女,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608066549

原告:陈金祥,男,汉族,1958年6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806016519

原告:陆英妹,女,汉族,1964年9月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陆甲里,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620902652

原告:陈连元,男,汉族,1957年1月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70106651

原告:徐寿娣,女,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40410652

原告:陈馨玲,女,汉族,1983年8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830821654

原告:秦宝珍,女,汉族,1928年4月3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280430652

原告:吴锡中,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5,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410106534

原告:王建华,女,汉族,1956年11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61101654

原告:陈洪兴,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张巷头4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805286511

原告:章士娟,女,汉族,1972年8月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20805694X

原告:朱峰明,男,汉族,1980年7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8007036517

原告:芮秀妹,女,汉族,1954年6月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406196522

原告:朱大弟,男,汉族,1947年6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706206513

原告:陈天柱,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711120651

原告:吴彩芹,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40322750424382

原告:浦凤珍,女,汉族,1946年7月2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60729652

原告:陈玉妹,女,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409136583

原告:陈才兴,男,汉族,1947年1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70121651X

原告:张菊珍,女,汉族,1948年2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802176529

原告:陈海东,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7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609136537

原告:杜燕萍,女,汉族,1976年2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7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602036541

原告:陈晓东,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407126533

原告:王世英,女,汉族,1976年4月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40222197604082625

原告:陈根南,男,汉族,1944年10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410016518

原告:何小玉,女,汉族,1949年1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901176524

原告:吴张林,男,汉族,1939年5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390519651X

原告:张梅兰,女,汉族,1946年2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60221654

原告:吴月华,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5,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91117654

原告:陈解民,男,汉族,1952年11月1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21116651

原告:周国芬,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31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210046543

原告:陈君玲,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0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83198711176567

原告:陈伟,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204136512

原告:周建英,女,汉族,1971年7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107016527

原告:吴锡高,男,汉族,1949年12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1217651

原告:贡英珍,女,汉族,1952年4月1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20414654

原告:吴晓红,女,汉族,1976年12月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5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761202654X

原告:宋瑞章,男,汉族,1939年1月1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8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04193901140612

原告:陈惠珍,女,汉族,1940年1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8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00113656X

原告:周彩林,女,汉族,1927年4月2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270429652

原告:吴锡伦,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71011651

原告:邹金妹,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1,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30415652

原告:吴秋萍,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83198505206526

原告:陈根林,男,汉族,1943年2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30219651

原告:洪纪秀,女,汉族,1949年4月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0401652

原告:陈洪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91219652

原告:陈连兴,男,汉族,1948年11月2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811236511

原告:钱珍凤,女,汉族,1953年2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302196528

原告:王才兴,男,汉族,1931年10月7日生,住所:江苏省锡山市华庄镇万花路51-6-1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20103311107001

原告:陈惠芬,女,汉族,1937年8月11日生,住所:住所:江苏省锡山市华庄镇万花路51-6-1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62010330811002

原告:陈川大,男,汉族,1950年3月2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00325653

原告:陈馨艳,女,汉族,1978年5月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805086522

原告:陈桂荣,男,汉族,1923年8月1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2308126519

原告:吴全娣,女,汉族,1926年5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2605136529

原告:陈胜祥,男,汉族,1950年5月1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00511651

原告:孟云珍,女,汉族,1953年6月2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30621652

原告:陈峰克,男,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902036535

原告:陈利洁,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8101256524

原告:钱志艳,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3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801206523

原告:陈招才,男,汉族,1946年10月1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61011651

原告:韩毛英,女,汉族,1952年5月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20504652

原告:陈丽,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761217654

原告:陈红新,男,汉族,1969年5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6905036595

原告:陈燕,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502146524

原告:陈仲明,男,汉族,1948年3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4803156511

原告:朱瑞娟,女,汉族,1952年7月3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20730652

原告:陈焱青,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907286511

原告:陈仲照,女,汉族,1951年10月1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11014651

原告:周月秀,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60815658

原告:陈荣青,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800725651

原告:蔡明珍,女,汉族,1952年8月2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20824654

原告:陈晓军,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711036573

原告:肖燕琴,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902186920

原告:陈晓忠,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1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8004156513

原告:陈岚,女,汉族,1981年1月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2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8021981011052043

原告:陈艳红,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831119652

原告:魏进亚,女,汉族,1958年3月1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80314654

原告:陈健,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802126517

原告:顾艳钰,女,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4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402197941023602

原告:陈仁利,男,汉族,1949年2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0220651

原告:陈胜根,男,汉族,1946年9月1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60910651

原告:陈洪平,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5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701286511

原告:陈彬,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40619653X

原告:周胜英,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606206122

原告:王裕根,男,汉族,1924年2月2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240227651

原告:王进荣,男,汉族,1949年10月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91006651

原告:刘德芝,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40610652

原告:王盘根,男,汉族,1928年7月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2807026512

原告:惠兰英,女,汉族,1930年5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300515656

原告:茅银花,女,汉族,1936年3月22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360322652

原告:王建明,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30828653

原告:陈秋英,女,汉族,1948年7月2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80720652

原告:王强,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402246536

原告:王斌,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8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612116510

原告:谢爱娣,女,汉族,1954年9月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40905652

原告:王锡金,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003156518

原告:高惠芹,女,汉族,1933年4月2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330424652

原告:王世南,男,汉族,1945年12月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万花路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451205657

原告:周美芬,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万花路10号,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451125652

原告:曹桂娣,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3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30917658

原告:许末仙,女,汉族,1925年11月2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251125652

原告:徐小桃,女,汉族,1960年8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00828652

原告:王土根,男,汉族,1944年11月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41103651

原告:王洁,女,汉族,1970年10月28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2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701028854

原告:陈雪,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张巷头,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197512076515

原告:王玉兰,女,汉族,1954年3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1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540319658

原告:吴俭,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60119651

原告:葛惠珍,女,汉族,1960年10月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206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60106658

原告:唐秀宝,女,汉族,1933年7月30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330730652

原告:施卫贤,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9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625196309173164

原告:王恩宇,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3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63198811156539

原告:许祥娣,女,汉族,1928年5月15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32022280515652

原告:王怀志,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1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50826651

原告:孟雅君,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1号,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690713652

原告:邹荣娣,女,汉族,1944年12月24日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王滨斗,村民,身份证号码:

320222441224652

本行政诉状附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人签字名单。

被告姓名:江苏省人民政府,住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人代表:梁保华,职务:省长。

原告因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2005]苏复(不)字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消江苏省人民政府的[2005]苏复(不)字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冻结与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批文相关的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地块(又名:锡滨土2003-G-03地块)。

三、调集与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批文有关的呈报、调查、审批材料予以庭审。撤消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文件。

四、赔偿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人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1:原告人世代居住在无锡市华庄镇龙渚村,继承着先祖们辛勤耕作和开发的优良传统,从20世纪60年代起直至进入二十一世纪,华庄镇人民历尽艰辛走了适合本国特点的发展道路,创造了无锡地区的红旗精神。原告人的私有房屋有集土性质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使用证;有1951年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颁发的原始土地房屋所有证。龙渚村村民、原告人是龙渚村土地的主人,对龙渚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对私有住宅的财产权及对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事实2:2003年7月28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关于批准无锡市滨湖区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

用地的通知》文件是该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件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印章即表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人,一经发文立即产生法律作用和后果。该文是对原告所在地块即锡滨土2003-G-03号地块在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批准文件,是经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这是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的规定,不经国务院批准违法越权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确凿证据。

事实3: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文件发文后,同年8月7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锡国土资函(2003)第120号《关于批准滨湖区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称:“现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文‘关于批准无锡市滨湖区2003年度第 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其中称:“一、同意你区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将你区……龙渚村农用地4.5531公倾(其中耕田4.0998公倾,园地0.4533公倾)……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你区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将你区……龙渚村集体土地5.8369公倾(其中农用地3.5866公倾,建设用地2.2503公倾)……征归国有。”这里:省国土资源厅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文中所称的龙渚村建设用地是原告的私有房屋宅基地,村从未开过一个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从未同意转让现有房屋的宅基地,也从未同意出让赖以生存发展的农用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7款受到被告的违反,原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事实4: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文下发后,8月22日,华庄镇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锦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打着建设特大城市的幌子,发出违法通知,要对王滨斗1号-37号、张巷头1号-56号的村民私有住房拆迁;

事实5:以省政府批准为由,2004年10月15日,大批头戴安全帽的打手进村掠地,保护耕地的村民在田头被严重打伤,受伤严重的倒卧在地,基本农用地成为荒地。在此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商品别墅和商品楼房。龙渚村的水利基本设施遭到毁坏,等粮田被破坏,村民生活水准急剧下降。

事实6:原告人于2005年3月4日获悉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文件的内容,同时在镇政府获取了该文件的复印件,获悉该文件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具体行政行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原告人维权于2005年4月17日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事实7:2005年4月28日原告人收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补字[2005]第11号)《行政复议补正材料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原告人补齐材料,材料明确:2003年5月8日华东信息报上刊出的无锡市滨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预出让公告属违法。公告中的锡滨土2003-G-03地块面积 75704.6平方米,合113亩,其中龙渚村约占了90多亩,华庄村占16亩。629号文是对非法预出让公告文的“追认”,2005年6月16日申请代表收到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的告知书,告知(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作出的,对此行为不服依法因当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事实8:据此原告人继续于2005年6月22日在南京市向被告提交和邮寄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事实9:被告离开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苏复(不)字第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根据本诉状第一条可以认定的事实1至事实9,可以认定:经被告批准的(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关于批准无锡市滨湖区 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侵犯了原告人合法权益的主体。629号文下发后,原告的耕地被暴力抢占抛荒,水利设施遭破坏,保护田地的村民被打伤,在耕地上违法违规搞商品房建设,原告正在遭受浩劫,公民的权利被践踏。身为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被告,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律条。[2005]苏复(不)字第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把 629号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危害原告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直接恶果说成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批复”,还称:“该行政批准行为的实施,需要通过其它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被告企图推卸违法行政、推卸侵犯原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这里,上级政府依据政府的职权范围对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审批行为是上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企图为自己设定可以违法行政的特权,[2005]苏复(不)字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确凿的证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3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表人:王宝善、陈桂兴、蒋敏芬

           王桂珍、王宝兴

           2005年7月8日

本诉状附书证页

其中摄影件页

王宝善等151位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单(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善等151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村民。

诉讼代表:王宝善、陈桂兴、蒋敏芳、王桂珍、王宝兴

委托代理人:袁士培、朱福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梁宝华,省长。

委托代理人:杨子为、陆广文

王宝善、陈桂兴、蒋敏芳、王桂珍、王宝兴等151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原告村民应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省政府的[2005]苏复(不)字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冻结与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批文相关的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地块(又名:锡滨土2003-G-03地块)。

三、调集与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批文有关的呈报、调查、审批材料予以庭审。撤销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文件。

四、赔偿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王宝善等151位村民向一审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依据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案由:1、经省政府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批准作出的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关于批准无锡市滨湖区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2003]629号文件)批准的建设用地是上诉人(一审原告)村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和村民私有房屋宅基地。基本农田的征用征收依法应经国务院批准,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依法应经村民会议同意,私有房产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对集土性质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权。被上诉人的[2003]629号文件抵触法律规定是越权违法批地。

2、(锡国土资建)地呈字[2003]第86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把村民的集体农用地和私有房屋宅基地违法定为划拨土地,该文件内容与事实不符,侵害了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私有财产权,上诉人遭受到的侵害之大至深害及子孙后代。

3、[2003]629号文件直接造成无锡市华庄镇龙渚村村民遭受暴力掠地,危及上诉人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开发商违法在龙渚村地块(又名锡滨土2003-G-03地块)的基本农田上造商品楼、别墅楼,这是被上诉人违法行政、违法征田造成的恶果。

4、王宝善等151位村民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提交补正材料后收到告知书告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批准无锡市滨湖区2003年度第10批次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3]629号)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作出的。对此行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关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依法应当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6月22日在法定时效内王宝善等151位村民向被上诉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被上诉人收到申请书后行政不作为,以[2005]苏复(不字)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不予受理。

龙渚村王宝善等人151位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1条、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在2005年7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原审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违背庭审质证时已经清楚的事实:○1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庭审时出示的证据(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把供地来源定为“划拨土地”,与实际存在的龙渚村的基本农田和村民住宅地的权属性质毫无关连,与地块实际完全不符,这份呈报材料违法无效。○2被上诉人批准征用的锡滨土2003-G-03地块是上诉人生产、居住、赖以生存发展的龙渚村,该地块有基本农田和村民私有房产的住宅地及宅边地、自留地、河道等组成。被上诉人背着国务院,暗箱操作,违法批地,所作的[2003]629号文件是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2、[2003]629号文件征地标的直接是上诉人的所属地块,直接造成上诉人的集体土地被侵占,黑恶势力猖獗,上诉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财产遭受空前浩劫,一审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了确凿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离开事实,判决书称:“但经庭审查证,该批文的内容系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以通知形式将省政府批准意见具体下发给无锡市政府,其实质是对无锡市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呈报所作的批复,是政府系统内上下级行政机关发生的工作管理关系,属行政管理内容,该通知尚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行政机关外部尚未产生行政行为的效力,故被告认为该通知行为的实施需要通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这里,一审法院离开事实和法律在判决中直接充当被上诉人的辩护人。

3、一审庭审时原告多次要被告举证:“根据我国那一部法律条文上级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对下级政府征用、征收土地的审批可以是对被征土地上的村民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内部批复行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可回答。上诉人遭暴力掠地时被暴徒打伤、用以耕作的水利设施被毁坏、私有房屋受损坏、整车的黑势力凶手到村民住宅区寻衅肇事,打坏房屋铝合金门窗,甚至到北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村民返回无锡后被打断三根肋骨,村民的生命财产已无保障。(2005)宁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离开血的事实依据和国家法律,为被上诉人辩护称:“该通知尚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行政机关外部尚未产生行政行为效力。”并称“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这是审判的枉法和渎职。

三、我国法制的统一不容受到挑战,国家的法律尊严必须维护。

被上诉人省政府,是最高级的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上诉人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意如下事实:1、本案在原审庭审中和判决中,被上诉人和行政判决书中都连篇累牍称省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是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内部批复行为,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实施,需要通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未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影响”。但在庭审和判决中被上诉人都无法予以适用法律的举证:我国由那一部法那一法律条文规定,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对外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内部批复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国函[1999]131号文件:《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被上诉人抵触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应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定为毫无法律依据的“内部批复”,这是被上诉人暗箱操作、造成用地失控、是被上诉人违法行政的重大嫌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被上诉人抵触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又歪曲这一条文,离开“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的前提条件,这里所指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是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经依法批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直接征用土地的决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定直接同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相关连。因此○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条文被被上诉人歪曲为省政府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不具有可复议性,这是对行政复议法的践踏。○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又怎么来的行政复议决定,又怎么会是“最终的不具有可诉性。”○3:被上诉人一会称:“629号通知”行为“不是对外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会又称:“其所依据的征用

土地的决定,也不具有可复议性”。

明显的这是被上诉人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是对我国法制统一的践踏,是在设定可以违法批地的特权,是对依法行政的违反。

综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宝善、陈桂兴、蒋敏芬、王桂珍、王宝兴等151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王宝善等151位原告村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秉公执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定,还上诉人龙渚村村民一个公道。

此致

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龙渚村

           王宝善等151位上诉村民

          诉讼代表:王宝善、陈桂兴、

           蒋敏芳、王桂珍、王宝兴

            2005年11月23日

本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书证47页

(网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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