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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院联席会通过 非现职公务员死亡抚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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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六日电)现行公务人员抚恤法适用对象为现职人员,对非现职人员没有明确规范。考试院全院联席审查会今天通过修正,新增公务人员在休职、停职及留职停薪期间死亡,除涉贪污经判刑确定或涉案被判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其遗族得申办抚恤。全案将送考试院院会通过后,送立法院审议。

现行公务人员抚恤法规定,公务人员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给予遗族抚恤金;公务人员亡故,其遗族有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或褫夺公权终身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请领抚恤金。

公务人员抚恤法规定的都是现职公务人员,对于非现职公务人员,包括休职、停职及留职停薪期间死亡者,没有明确规范。

考试院全院联席会通过修正公务人员抚恤法,新增“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并经铨叙审定之人员,于休职、停职及留职停薪期间死亡者,除因涉贪污经判刑确定,或因涉案经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者外,其遗族得依本法规定申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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