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国际 未侵害劳力士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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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曾慧雯/台北报导〕瑞士商劳力士表厂曾经控告宏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自有品牌“GELISHIDAN”手表,将劳力士表厂注册的商标字样“DAY-DATE”与“DATEJUST”标示于表面6点钟方向的上方,侵害劳力士表厂商标权。经法院第1审判定宏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无罪、未违反商标法,并在第2审时驳回劳力士表厂上诉。

业者为维护自身的商标权不受侵害,法院受理的商标法案件可说是年年增加;不过,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对于商标权的认定仍有一定的范围,在合理的范围内,商标权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院表示,按“DAY”、“DATE”与“JUST”各文字的意思,依坊间字典记载都是日期、星期及准确之意,就算将这些文字结合为“DAY-DATE”与“DATEJUST”等字群并使用于手表上,依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并不难判断这表示手表具有显示星期与日期的功能,以及表示手表准确之意,只是表示手表本身功能或手表本身的说明而已,应视为普通使用方法。

此外,宏达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GELISHIDAN”手表,上面所标示的“DAY-DATE”与“DATEJUST”也并未置于显着吸引消费者注意之处,并非为了行销目的而侵害他人商标,也没有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之虞,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劳力士表厂上诉。

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的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或服务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说明,并未做为商标使用者,就不受他人商标权的效力拘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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