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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登记报到及查阅办法 今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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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五日电)为加强妇女人身保护,警政署拟订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报到及查阅办法”自今天起施行。犯下性侵害案件者,即便在出狱、缓刑、假释后,仍应定期向警方登记个人资料异动,时间长达七年。违者除可处罚锾,并函送检方侦办。为落实预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警政署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授权,去年召开三次专案会议,邀集学者专家及相关机关,拟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报到及查阅办法”,并自今天起正式施行。

刑事局预防科表示,办法中针对十八岁以上触犯刑法性侵害犯罪者,在有期徒刑或保安处分执行完毕、假释、缓刑、免刑、赦免、缓起诉处分后,经警察机关书面通知,应于指定日期至户籍所在地警察局办理身份、就学、工作、车籍及其异动等资料登记,并自登记日起每六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警察分局报到,期间计七年。

这些加害人未依规定办理登记或报到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将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以书面命其于指定之期日、地点履行。加害人届期仍不履行,将函送管辖地方法院检察署或军事法院检察署侦办。

另外,预防科也指出,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各级公私立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因雇用专职、兼职人员或召募志愿服务人员,在认有必要时,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转所在地警察局查阅应征者有无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资料。不过,查阅人对所查阅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为查询目的以外使用,且不得对所查阅者有骚扰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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